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粤食安办〔2012〕1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粤食安办〔2012〕1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6 10:35:23  来源:广东省食品安全网  浏览次数:1589
核心提示:省政府将“抓好食品安全”列为2012年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之一,要求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并逐步延伸到乡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省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2012〕23号)、《印发2012年省政府工作要点督查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72号)和食品安全民生实事办理总体要求,我办组织制定了《广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发布单位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粤食安办〔2012〕13号
发布日期 2012-07-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dfs.gov.cn/publicDocContent/75032.jhtml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海洋渔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省政府将“抓好食品安全”列为2012年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之一,要求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并逐步延伸到乡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省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2012〕23号)、《印发2012年省政府工作要点督查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72号)和食品安全民生实事办理总体要求,我办组织制定了《广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广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省政府将“抓好食品安全”列入2012年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之一,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并逐步延伸到乡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是其中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确保食品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省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2012〕23号)、《印发2012年省政府工作要点督查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72号)及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发展观,建设由省级实验室为龙头,市级机构作为骨干,县级为辅助力量的多层次、跨领域、全过程的具有预警功能,涵盖食源性疾病、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以及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的网络。监测覆盖全省各市、县(区)并逐步延伸到乡镇,及时有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处置,减低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危害风险,保障我省城乡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一)省级统筹、分级负责。

  按照事权财权统一的原则,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责任。各级政府要有计划、按步骤推进实施,安排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

  (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加强部门间协调与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充分利用现有基础与资源,建立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协同一致的部门合作机制,着力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能力。

  (三)强化监测,提高能力。

  提高监测覆盖面,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三、工作任务

  (一)统筹规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

  1.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

  根据我省现有的监测技术资源,确定省、市、县(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机构。省级确定11个省级监测实验室(名单见附件)开展技术要求较高的、非标准检验方法以及新开展项目的监测工作;市级每市均须设1个市级监测实验室,开展常规理化检验以及非常规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其中确定7个市级监测实验室作为区域重点监测实验室和省级参比实验室,开展本区域非常规监测工作;县级每县(区)均须设1个县级监测机构,负责开展采样以及常规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乡镇级建立以乡镇卫生院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点设置。

  全省确定市、县并覆盖到乡镇农村地区的监测采样点,每个市包括1个中心城区,2个具有代表性的县(区)城区以及下属各1个乡镇共5个采样点,采样场所包括城市的超市、商店、农贸市场及餐饮单位,农村的乡镇超市和集贸市场及小食店,确保监测的食品覆盖省、市、县并延伸到乡镇。

  3. 食源性疾病监测网建设。

  省依托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网络以及哨点医院,建立覆盖省、市、县并延伸到乡镇的食源性疾病监测网,包括建立开展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事件、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和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工作,以及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

  (二)分工合作完成风险监测任务。

  按照食品安全分段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协作,明确职责任务。卫生部门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农业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负责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酒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以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生猪的采样和监测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海洋渔业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质监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抓好能力建设规划与人员培训。

  以省级风险监测技术机构为依托,为全省培养食品安全多专业、多学科、多层次的骨干人才和实操人才。组建省级现场采样、监测检验和质量控制专业队伍,通过集训轮训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确保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各地、各部门配合省开展相关规划和人员培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的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风险监测资源的统筹利用,进一步增设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品量,提高食品安全监测水平和能力。

  (二)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各地政府按照本《方案》的部署,结合地区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的建设方案,明确步骤、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的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保证必须的工作经费,确保风险监测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各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完成年度《广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任务。

  (四)严格进度安排。请各地严格按以下进度要求落实相关事项:各市于2012年8月31日前确定辖区内市、县(区)级监测实验室(机构)名单、10月31日前理清市、县(区)级监测实验室(机构)配备情况、12月31日前总结网络建设各项任务落实情况,上述情况分别按时段要求及时报省食安办。

  (五)加强督导检查。省将定期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对全省食品安全网络建设实施情况和各部门风险监测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各级政府落实本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建设工作取得实效,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附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实验室名单

附件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实验室名单
 
序号
检验机构名称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主要检验项目
备注
1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元素、有机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禁用物质、食品添加剂、疾病菌监测
国家参比实验室
2
省职业病防治院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
国家参比实验室
3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生产环节食品元素、有机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禁用物质、食品添加剂、致病菌、放射性物质监测
省级实验室
4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生产环节食品元素、有机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禁用物质、食品添加剂、致病菌、放射性物质监测
省级实验室
5
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养殖环节兽药残留
省级实验室
6
农业部农药残留质检中心
蔬菜农药残留
省级实验室
7
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餐饮环节食品元素、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禁用药物、食品添加剂、禁用物质、致病菌、寄生虫监测
省级实验室
8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
水产品元素、有机污染物、禁用药物、贝类毒素监测
省级实验室
9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流通环节食品元素、有机污染物、真菌毒素、禁用物质、食品添加剂、致病菌
省级实验室
10
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食品中营养成分、元素、有机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食品添加剂、致病菌监测
省级实验室
11
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
微生物监测
省级实验室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