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百色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百渔牧发〔2013〕9号 )

百色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百渔牧发〔2013〕9号 )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8 02:51:58  浏览次数:308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2-2015 年)》、《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自治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2013-2015 年)》要求,促进我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结合我市实情,特制订此方案。
发布单位
百色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百色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百渔牧发〔2013〕9号
发布日期 2013-01-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202.103.218.166:8080//govinfo/documentAction.do?method=toDocView&docId=34a3cb8d-a546-47f6-9f31-ed5cc7d6cae2&moduleId=8a8080d8308d3cdf01308d662f0c0101

  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局直属相关单位:

  现将《2013年全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工作。

  附件:2013年全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2013年1月28日

  2013年百色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2-2015 年)》、《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自治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2013-2015 年)》要求,促进我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结合我市实情,特制订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各方责任,完善监管手段,强化技术支撑和执法监督,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能力,推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切实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二、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水产畜牧产品安全责任制要求。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规范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投入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检打联动,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2013年工作目标

  (一)市本级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投入品)监测样本量按照自治区任务为准,每个县(区)进行快速检测样本量100个,全市兽药、饲料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88%、95%以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继续保持在98%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 97%以上,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 96%以上。全市无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积极创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部级和自治区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若干个。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职责,积极争取编制和经费,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含投入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继续完善市、县、乡三级水产畜牧产品(含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六有”(有编制、有人员、有职能、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 要求,积极争取编制和经费,选好配齐监管业务骨干,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工作制度,真正做到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有专门机构监管,有专职监管人员,有专项经费保障,有制度管控。

  (二)推进标准化和认证体系建设。

  以创建畜禽标准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开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备案)为重点,积极推进水产畜牧产品标准化和认证体系建设。配合自治区加快标准制修订步伐,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品质规格标准、生产规范规程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积极引导养殖户从饲养管理、良种选育、环境控制、营养调控、安全用药、卫生防疫等多方面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消除添加使用违禁药物的安全隐患。积极创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三)加强技术支撑,健全检验检测体系。

  1.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乡镇速检快测能力建设。推进市县两级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建设。积极推进乡镇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全市乡镇快速检测装备配备覆盖率达30%。开展市、县级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到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跟班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相关检测检验技术。开展基层检测技术人员大比武演练活动。采取理论考试、现场操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理论考试主要考核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现场操作主要考核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定量及“瘦肉精”速测和水产品药物残留定量检测等内容。

  2.提升企业自检实验室的检测水平。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加强自检室建设,指导企业开展自检,切实把好产品质量准出关。

  3.鼓励社会机构参与水产畜牧产品安全检验检测。充分利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实验室在人才、设备和技术上的优势,加强水产畜牧产品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的转化应用。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有认证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水产畜牧产品检验检测。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构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群防群控体系。

  1.继续深入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继续深化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投入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质量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清理整顿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大力排查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隐患,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案件调查和技术支持,并及时跟踪案件进展情况,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对隐蔽性强、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加大打击震慑力度,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及时向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及同级食安办报告。

  3.完善监督网络,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完善群众监督网络,强化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

  (五)创新管理手段,着力构建信息化体系。

  1.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各级水产畜牧兽医局要积极配合同级食安办组织建设功能完善、标准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食品安全舆情监测系统、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系统、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系统和食品安全应急指挥系统。有条件的,要积极创建辖区水产畜牧产品预警、预报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含监管、监测等数据库),着力开展信息体系建设。

  2.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可追溯管理试点。全面实施兽药GSP经营企业可追溯管理,逐步建立无公害养殖生产档案数据库,积极推行动物标识可追溯体系建设,开展对生猪从饲养、出栏、屠宰环节可追溯管理试点工作,逐步推行生产记录可存储、流向可跟踪、储运信息可查询、食品安全责任可追究管理模式。

  3.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提升现场执法效率。各级水产畜牧兽医局要积极向同级政府和财政汇报,争取预算投入,改善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现场监管技术装备,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车辆、照相机、录音笔、录像机、便携式快检设备等信息化监管装备,实现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样品抽检、行政处罚等现场电子化办公。

  (六)强化各环节监管,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1.加强源头控制,强化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一是严格资格审核,从源头把关,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的准入管理,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二是加大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力度,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实行全覆盖现场检查,落实检查不合格企业的整改查处措施,确保辖区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按GMP规范组织生产,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按GSP要求开展经营活动,饲料生产企业按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三是对检查、监测不合格、被举报、被投诉、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2.扩大水产畜牧养殖投入品和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覆盖面。加大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养殖场形态可疑的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抽检力度,逐年增加抽检覆盖面和频次。适当增加水产品、肉、蛋、奶等产品抽检频次和抽检数量。全市兽药、饲料产品抽检合格率分别达88%、95%以上,全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继续保持在98%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 97%以上,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 96%以上。

  3.加大对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落实规模养殖场要备案制度。如实记录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来源,并保存发票、标签、包装袋等相关凭证;建立畜禽养殖安全承诺制度,要求畜主签署未使用“瘦肉精”、禁用药品和人用药,出售的动物及其产品已执行休药期的承诺书;结合查验养殖记录与抽样快速检测开展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对养殖场检查2次以上,并保存检查记录,对有安全隐患的,下发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强化屠宰环节监管。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规程实施屠宰检疫,严把检疫质量关。要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防疫监管,配合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进场自检和宰后抽检,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严厉打击收购、屠宰病害动物、出售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

  5.加强畜禽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要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畜禽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加强教育,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督促抽样的力度,努力消除安全隐患。

  (七)加强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1.实施水产畜牧产品监测计划和方案。在完成农业部监测计划基础上,各级水产畜牧兽医局结合实际,根据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和我市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测计划,统筹安排,制定本地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保持与同级食品安全办及有关部门沟通衔接。

  2.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监测与监管的联动效果。按照《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渔牧发〔2012〕118号)、《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桂渔牧发〔2011〕11号)要求规范抽检、数据报送、分析和通报、查处等工作程序,监测结果(特别是不合格报告)及时向监督执法部门反馈,推动监测与监管的联动衔接,强化检打联动效果,提高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3.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含预警信息)网络。借助广西畜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建立的预警信息平台,通过在各县设立的监测点,分析全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对安全隐患及时预警处理、对问题产品及时发现查处,为监管部门确定执法重点、评价监管效果、制修订质量安全地方标准提供依据。

  (八)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诚信体系。

  1.建立生产经营者责任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辖区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企业、活畜禽收购贩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签订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书。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2.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开展知法守法生产经营宣传教育活动,注意发掘水产畜牧产品从业者的典型代表和感人事迹,开展失信行为反面案例警示教育和水产畜牧质量安全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教育,督促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加快形成行业“生命至上、安全为先、合法获利、取之有道”的道德风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管理,签订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营造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环境。

  3.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处置不合格产品。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法监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采取补救、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4.落实“黑名单”管理办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向辖区水产畜牧产品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运输,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者广泛宣传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不按要求落实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黑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场),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通过倒逼机制,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九)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1.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落实应急预案。各级水产畜牧兽医局建立水产畜牧产品应急处置队伍,修订、完善属地水产畜牧产品安全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岗位应急处置的责任和措施,注意和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强化预案的可操作性,严格落实预案规定的日常防控、舆情监测、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等制度措施。

  2.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事故响应、快速反应、现场处置水平。

  (十)普及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知识,构筑宣教培训体系。

  1. 加强对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法监管人员、检验检测机构、检疫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教育。通过培训法律法规、标准、科学知识、监管专业技术、应急处置能力等内容,使执法监管人员、检验检测、检疫人员掌握行业管理新要求、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切实提高执法监督、监测评估、应急处置和服务指导能力,做到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相关人员的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辖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的负责人、生产技术质量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留存培训记录。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科学养殖和安全监管,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与辖区内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及养殖场签订责任状(承诺书),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3. 广泛深入开展公众水产畜牧产品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加大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大力普及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品水产畜牧产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按规定发布信息。

  五、具体建设项目

  (一)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

  申报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建设项目。开展市、县级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到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跟班培训和基层检测技术人员大比武演练活动。要推动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逐步开展检测工作,鼓励和支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开展认证工作,对认证合格的中心(站),逐步将水产畜牧产品药物残留定量检测纳入扩项范围。乡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要配备快检装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全市乡镇装备配备覆盖率 2013年达30%。

  (二)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建设工程。

  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食安办组织建设功能完善、标准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食品安全舆情监测系统、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系统、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系统和食品安全应急指挥系统。推进兽药GSP信息化建设,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平台,推行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试点,逐步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三)基层管理工作网络建设工程。

  配合开展食品安全基层管理工作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作用,建立健全乡镇水产畜牧产品安全工作日常巡查、组织协调、信息通报、应急处置、业务培训等工作制度,逐步将村级防治员发展为村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

  (四)监管队伍能力提升工程。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各级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提高责任意识、业务水平和依法监管能力。各县(区)局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设备、交通通信装备。重点加强县级监管队伍快检设备配备,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五)安全示范建设工程。

  积极引导“三品一标”产品和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等标准化示范建设。推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厂)建设。逐步探索水产畜牧产品实施可追溯管理模式。

  (六)产业优化升级工程。

  按照有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把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实行行政许可,依法淘汰不符合条件企业。引导和推动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发展水产畜牧产品场区化养殖,推行水产畜牧产品标准化生产。

  (七)地方标准体系工程。

  配合区局制订具有广西特色的优势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地方标准。积极参与我市具有竞争优势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鼓励企业制订严于国家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标准。

  六、深入开展五大专项整治行动

  (一)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和滥用抗生素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水产畜牧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水产畜牧产品安全风险。此项整治由我局畜牧与饲料科、渔业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兽药及兽药残留治理专项行动。一是开展“2013年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规范年”活动,加强兽药GSP后续监管和使用,规范生产经营使用秩序,提高产品质量。二是组织实施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强化部门检打联动机制,坚决打击假劣兽药制售源头,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的“黑窝点”。三是实施水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猪肉、禽肉、牛奶、蜂蜜等畜禽产品禁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监测,建立残留超标追溯制度,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此项整治由我局兽医医政药政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饲料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资格审核,从源头把关,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准入管理。加大对获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年度备案和日常监管,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推行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使用违禁药物、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目录外原料及无证原料的行为,针对“地沟油”违法犯罪链条环节,发挥各相关监管部门食用油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协作联动机制,全面排查梳理油脂类等原料,防止“地沟油”流入饲料生产环节;加大对经营环节拆包分装、养殖环节自配料等监管力度,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的地下工厂。此项整治由我局畜牧与饲料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一是抓源头,重点加强奶牛养殖环节监管。建立健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来源、使用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指导养殖户规范养殖。二是加强监督检测。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阳性样品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此项整治由我局畜牧与饲料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水产苗种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加强育苗环节监管。健全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严格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和违法用药行为;开展水产苗种繁育场监管示范,监督指导苗种场建立健全生产、用药、销售等生产记录,完善苗种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是落实养殖单位责任。积极推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设,引导生产单位主动落实相关制度和标准,完善生产单位动态数据库,按照风险隐患程度建立生产单位信用档案,实施分类监管。三是开展监督检查。以规模水产养殖场及大宗水产品和优势特色水产品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纠正。此项整治由我局渔业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监管部门要具体抓。要紧紧依靠属地政府强化各监管措施的落实。要认真分析评估本地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难点突出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全面如期完成。

  (二)优化人员结构,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水产畜牧兽医局要根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合理配置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准入,制定新进人员学历、职称、专业和年龄等基本条件,优化队伍人员结构,提升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三)加大投入力度,管好专用资金。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增加投入,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快速检测)、日常运行和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体系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逐年提高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水平。对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要管好用好,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监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四)纳入绩效考评,严格责任追究。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和绩效考评办法,明确细化责任追究、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五)强化统筹配合,推进工作落实。切实发挥本实施方案对我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作用,加强相关专项规划与本实施方案的有效衔接。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细化职责和分工,强化统筹协调,严防出现监管漏洞和空白点。建立健全考评和监督机制,加强督促检查、中期考核和效果评估,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六)总结典型经验,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要注意收集典型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分别于2013年6月5日、11月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管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和监管报表(见附件)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我局兽医医政药政科,电子邮箱:yzyzch@163.com,同时专项整治行动总结还需报送具体负责单位,由具体负责单位收集汇总,分别于2013年6月10日、1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总结发至兽医医政药政科。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3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21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7)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4.7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