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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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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7 03:18:01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32
核心提示: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广安府办发[2012]66号
发布日期 2012-12-17 生效日期 2012-12-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uang-an.gov.cn/affairinfo/allpurpose_detail.jsp?classId=92337870&id=20130107102630-475737-00-000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广安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广安市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电话

  2. 广安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7日

  广安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举报案件。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四条 市农业、畜牧、水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商务、粮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五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途径及受理范围。

  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受、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本级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由市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负责管理。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财政部门通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或依据举报线索可以查出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

  (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名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五)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以下举报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有证据证明该举报是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举报人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已获得举报奖励。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十条 举报以下食品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的生猪、病死猪、病害猪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上述所列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组织核实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监管环节不明确的举报事项,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应当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指定相关部门落实举报事项查处和奖励确定等工作。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以及对案件调查的协助程度,由办案单位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罚没款入库超过1万元(含,下同)的,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10%予以奖励;罚没款入库在1万元以下或者没有罚没款入库,但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罚没款入库超过1万元的,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8%予以奖励;罚没款入库在1万元以下或者没有罚没款入库,但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800元的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或查办线索,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也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罚没款入库超过1万元的,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予以奖励;罚没款入库在1万元以下或者没有罚没款入库,但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500元的奖励。

  (四)怀疑性线索的举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给予200元奖励。

  (五)以上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应给予上述奖励标准1.5倍的奖励;被举报单位行政处罚达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严重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应给予举报人上述奖励标准1.2倍的奖励。

  第十三条 根据举报线索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按照以上规定兑现举报人奖金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经举报并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造成大量人员中毒或死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案金额很大、社会影响很坏的重大食品安全恶性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受上述奖励标准的限制。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执行标准由各执法部门认定,认定不清或难以界定的,提交市食安办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进行认定;特别重大的举报案件奖励,须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有关执法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应当告知举报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以及领取举报奖励的要求和程序;

  (二)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在举报案件处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案件处理文书等材料,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对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特别重大的举报案件奖励,须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三)经审定批准的,由有关执法部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答复举报人。

  第十八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对应当核实查办的举报事项未按规定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市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广安市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电话

  市农业局:2352682

  市畜牧局:2331034

  市水务局:2334095 2333493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市商务局:2335760

  市粮食局:2331107 2333834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33587

  市城管执法局:12319

  市公安局:110 2335893

  市卫生局:2333134

附件2

  广安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编号:

  

举报人姓名(单位)   联系方式  
地 址   举报时间  
举报类型 □受理 □督办 □直接参与调查处理
举报事实  
办案人员意见

  (含举报级别、标准)
 
食品安全

  执法监管部门意见

  (盖章)
 
市食品安全

  委员会负责人

  意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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