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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联动机制的通知(市政办〔2012〕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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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0 09:11:04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84
核心提示: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协作,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件,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建立本联动机制。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wgk.guilin.gov.cn/zfwj/detail.asp?SortName=市政&ID=1852&Sort_id=17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联动机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桂林市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联动机制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协作,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件,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建立本联动机制。

  一、联动处置制度

  (一)事发地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核查食品安全事件相关信息:

  1.经核实食品安全事件属本部门职能管辖范围的,立即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协助救治事件患者,同时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控制事态蔓延。

  2.经核实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立即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办、公安机关,及时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食品安全事件危害。

  3.经核实发现食品安全事件属于其他部门或多个部门职能管辖范围的,立即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办、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处置。

  (二)各部门在食品安全办协调组织下,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开展应急处置:

  1.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患者的医疗救治。

  2.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研究行政法规,依法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作无害化处理。

  3.相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检验检测,及时反馈检验结果。

  4.疾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5.公安机关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现场治安管理,协助行政监管部门开展执法调查、采样等工作。对涉嫌犯罪的事件及时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检、法机关提前介入,指导证据采集,明确追刑标准。

  (三)食品安全办会同宣传、有关监管部门,加强舆情监测,把握舆论导向,防止炒作,引发社会恐慌。

  二、舆情监测处置制度

  (一)舆情监测

  1. 食品安全办会同宣传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件舆情监测的管理、指导、分析、报送和通报工作。

  2. 各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监测、搜集各媒体、网站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突发性事件等方面涉及我市的报道、评论和动态,重点是易引发社会连锁负面反应的议论等新情况。

  (二)舆情处置

  1. 食品安全办会同宣传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件性质和紧急程度,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研究,指导各有关单位制定舆情处置应急预案,保障应急状态下不同层级的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有序,主动引导媒体,有效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2.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舆情监测中发现的情况,由监管部门向同级食品安全办报告,食品安全办报告同级政府,通报宣传部门,启动处置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3. 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由食品安全办会同宣传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发布,做到及时、准确、规范,从严把握宣传口径,注意遵守保密原则,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三、信息上报制度

  (一)上报信息必须准确、规范,实事求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行业管理的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办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信息核实规范、交流共享和研判工作。

  (二)上报信息分为初报、续报、结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规范、准确上报信息的机制,食品安全事件一旦发生,事发地市、县政府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上报事件信息。同时做好有关情况和数据的收集、核实,根据事态进展,适时续报事件处置和研判情况。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上报。

  (三)严格信息上报审批。食品安全办负责协调公安、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核实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共同起草信息上报稿,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各部门依据审定的信息上报稿,结合本部门实际,归口对应上报。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上报可通过传真、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发送,同时报送书面材料。涉及重大事项或敏感问题的,以密件报送。

  四、会商制度

  (一)由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召开会商会议,通报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态发展形势,共同研究事件处置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流涉及各监管环节的法律法规、政策、食品安全标准规范。

  五、督查指导制度

  (一)对于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面大的食品安全事件,由食品安全办协调监管部门,派出工作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赶赴事发地,督查指导事件处置。

  (二)工作组由食品安全办负责人任组长,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专家技术指导组由事件发生环节监管部门技术负责人牵头,成员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中有关检验、食品工程、医学、分析化学、法律等相关专业技术领域专家。

  (三)工作组要深入事发现场核查情况、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督查指导事件处置,对口指导事发地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协助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根据督查情况,形成督查报告,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办。

  六、检验检测协作制度

  (一)分工协作。相关食品及原料样品的采集、送检工作由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定所属的专业机构负责。合理调配当地检验检测技术资源,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和社会检验机构中选定技术能力最强的机构承担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二)开通“检验检测绿色通道”。承担检验检测任务的机构做好技术人员、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等安排,样品送达后立即开展检测,及时反馈结果。

  (三)专家咨询指导。专家技术指导组对涉案相关食品及原料样品采集规范、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指导,讨论提出检验检测技术鉴定结论。

  (四)严格保密纪律。加强检验检测报告数据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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