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三明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明农〔2013〕22号)

三明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明农〔2013〕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26 09:01:55  来源:福建省永安市农业局  浏览次数:1323
核心提示:为加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按照省食安办《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三明市农业局制定了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专项整治方案。
发布单位
三明市农业局
三明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明农〔2013〕22号
发布日期 2013-01-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jya.agri.gov.cn/Html/2013_02_06/2_1847_2013_02_06_12733.html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茶业)局:

  为加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按照省食安办《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制定的《三明市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明市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专项整治方案

  三明市农业局

  2013年1月31日

  附件

  三明市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省食安办《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针对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监管隐患和突出问题,制定2013年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围绕“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牧渔业投入品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种养殖行为,切实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整治,使重点地区、重点产品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严厉打击在花生收储、茶叶种植中和肉鸡、鱼类畜禽水产品养殖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行为,严格高毒农药管理、养殖业药物销售使用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促进农牧渔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多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三、整治期限

  本次专项整治从2013年1月至6月,要求半年内取得明显成效,基本消除食品安全风险。2013年6月底省食安办安排专项抽检检验专项整治成果。

  四、整治任务

  (一)茶叶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整治

  1. 具体目标。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高毒农药管理和农民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2.整治重点。重点区域:全市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的茶叶主产县和农药使用大县。重点产品:绿茶、红茶、乌龙茶等。重点农药: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等禁用高毒农药。

  3.主要措施。一是强化高毒农药管理。继续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实名购药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引导高毒农药生产企业公开向社会承诺合法生产经营,认真落实农业部等五部委1586号公告规定。

  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经营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农药的“黑窝点”,严厉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市场检查活动和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查处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行为。

  三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引导生产者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等规定,建立茶叶产地准出制度。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加大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鼓励使用低毒和生物农药,严禁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提高茶叶质量安全水平。

  此项整治由市农业执法支队负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茶叶站、植保植检站负责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局各相关单位配合。

  (二)花生及其制品中黄曲霉素B1超标专项整治

  1. 具体目标。花生及其制品中黄曲霉素B1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省订指标之上。

  2.整治重点。重点区域:全市花生种植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产品:花生及其制品。

  3.主要措施。一是推广良好储存工艺。继续推行良好储存工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引导生产企业公开向社会承诺合法生产经营。

  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花生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黄曲霉素B1残留超标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对花生及其制品等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

  此项整治由市农业执法支队负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种子站负责推行良好储存工艺,局各相关单位配合。

  (三)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1. 具体目标。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不断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兽用抗菌药产品质量稳步提升,饲料生产过程添加抗菌药行为进一步规范,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现象明显改善,使用违禁药物问题基本消除,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畜禽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2. 整治重点。重点区域:动物养殖主产区、动物产品安全高风险地区。重点环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养殖场(户)。重点品种:假劣违禁抗菌药物、未经批准使用和禁用的抗菌药物。

  3. 主要措施。一是整顿和规范抗菌药生产销售行为。要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兽用抗菌药生产企业执行兽药GMP情况,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未经批准使用抗菌药物成分、生产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坚决捣毁无证生产的“黑窝点”;结合兽药GSP清理和规范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行为,清缴未经批准使用和禁用的抗菌药物;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管,严厉查处动物诊疗机构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使用和禁用的抗菌药物行为。

  二是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抗菌药物使用行为。要强化对饲料企业添加抗菌药物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药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依法查处饲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加强肉鸡等畜禽养殖环节安全用药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休药期制度,指导养殖场(户)科学使用投入品,依法查处养殖环节违规使用原料药和抗菌药物的行为。

  此项整治由市饲料兽药办牵头负责,市畜牧站负责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不断推进和深化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使重点地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得到进一步遏制,水产苗种场、养殖场生产管理及药物使用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促进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能力实质性提高。养殖基地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规范性水平进一步提高,对不合格产品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整治重点。重点品种:草鱼、鲤鱼、青鱼、鲢鱼、鳙鱼。重点对象: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重点单位:水产苗种场、原(良)种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品“三品”认证生产单位。重点区域:水产品主产区及2011年违禁药物检出率较高的地区。

  3、主要措施。一是加强育苗环节监管。健全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在繁育季节针对重点育苗单位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和违法用药行为。组织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抽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生产行为。督促水产育苗单位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档案,推行并建立苗种附证(生产许可证)销售制度。

  二是落实养殖单位责任。引导生产单位自觉落实相关制度和标准,大力推进标准化健康养殖生产,加强“三品一标”认证和监管。完善生产单位动态数据库,按照风险隐患程度建立生产单位信用档案,实施分类管理。督促养殖企业落实自检或委托检测要求,落实养殖生产单位在水产品质量安全中的主体责任,加大生产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力度。积极推动市场准入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设。

  三是大力推进检打联动。进一步健全水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市级例行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县级每月不少于1次。深入开展重点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市、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要求,认真组织完成各自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扎实开展“检打联动”活动,结合生产季节和监督抽检及时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认真收缴违禁药物,认真查处违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测结果的收集、整理与研判,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通报,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有针对性地指导监管与生产,及时组织开展县际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执法交叉检查和考核评价活动。

  此项整治由市渔政支队牵头负责,市水技站负责规范药物使用行为,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要充分认识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省上要求和市局的统一部署,完善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要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各级农业部门要派出督导组,落实方案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指导各地工作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报送信息。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从本月开始,每月8日前要向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局质监科)和相关牵头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各单位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

  (三)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半年整治期满后,本次专项整治采取的措施应当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实施,巩固已有整治成果。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提升转化,逐步形成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强化技术服务,营造社会氛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科学用药。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内容和农产品安全消费等相关知识,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5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315)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65)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