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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沈政发〔20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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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11 11:26:08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66
核心提示:2011年8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各级行政机关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沈阳市人民政府现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发〔2011〕43号
发布日期 2011-11-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enyang.gov.cn/zwgk/system/2012/01/13/000114302.s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各级行政机关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贯彻实施好行政强制法,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沈阳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作出具体安排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行政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行政强制法培训作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抓紧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使其了解和熟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要将行政强制法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轮训科目范围。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强制法培训并考试合格;已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包括行政强制法在内的有关科目的轮训并考试合格,方可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其他各种形式,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宣传,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知晓并正确行使自身依法享有的权利,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社会监督。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严格规范清理实施主体。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规范与清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二是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三是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四是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是对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
 
  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确保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同时,要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其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1.统一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并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梳理各自行政执法权限,严格区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统一的规范行政强制程序的一般规则,界定执法权责,规范执法行为。要健全部门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制度,明确本部门实施行政强制的权限、程序、流程和步骤;已经制定实施行政强制操作指南的,要及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加强对本系统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指导。
 
  2.完善行政强制告知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时,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告知制度,特别是行政强制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关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执行情况,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要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正确行使,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1.深入开展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按照行政强制法和省、市政府关于做好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现有行政强制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抓紧完成清理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确保按要求全面完成我市清理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2.完善当事人权益保护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把保护当事人权益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有关行政强制的执法操作规范、行政执法依据和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内容,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公告栏等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监督,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利。健全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
 
  3.建立全市统一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继续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备案审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应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
 
  4.加强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要将行政强制行为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有效开展行政强制法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强化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人员资格审查确认制度,严格审查、确认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与实施强制人员的执法资格。要清理行政委托组织,终止强制权的委托,重新签订执法委托书。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梳理行政强制依据,分解行政强制职权,明确行政强制责任。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情况的行政监察,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要依法予以纠正。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快建立实施机关自查、政府法制部门检查和社会评议三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使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地区: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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