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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粮食局关于做好《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通知(市粮发〔2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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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06 16:04:53  来源:国家粮食局  浏览次数:1801
核心提示: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全市粮食流通秩序,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结合全国开展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六周年宣传活动和我市《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三周年宣传活动,西安市粮食局现发布关于做好《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通知。
发布单位
西安市粮食局
西安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市粮发〔2010〕65号
发布日期 2010-05-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粮食局,各分局,市属承储企业,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全市粮食流通秩序,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结合全国开展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六周年宣传活动和我市《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三周年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办法》的公布实施,是粮油仓储工作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改变了粮油仓储监督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将粮油仓储单位粮油出入库、粮油储存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油仓储单位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促进了粮食流通管理依法行政;总结了多年来粮食仓储管理工作成功经验,创新了粮油仓储行政管理方式,对于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办法》既是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第二部粮食流通规章,也是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管理行为具有宪章性质的重要文件。《办法》明确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油仓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能定位,将全社会各类粮油仓储单位纳入管理范畴,正式确立了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熏蒸作业备案制度,规定了粮油储存事故、粮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求,明确了粮油储存损耗处置、粮油储存事故处置办法,提出了建立粮油仓储管理制度、仓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粮油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要求,对于粮油保管账账务处理和粮油储存损耗作了新的规定。《办法》作为一项强制性文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粮油仓储单位都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为配合《办法》的颁布实施,当前要认真抓好宣传和普及活动,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区县粮食局、粮食分局要把《办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活动,作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六周年宣传活动、《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三周年宣传活动以及2010年粮食流通普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宣传提纲》(见附件)的要求,认真抓好学习、宣传活动。要因地制宜,采取悬挂宣传横幅、建立宣传专栏板报、编印学习资料、开展知识竞赛、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增强学习宣传效果。要将《办法》内容普及到各类粮油仓储单位,提高相关人员学法、知法和守法意识。特别要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全市粮油仓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粮食局将充分利用《西安粮食网》等载体宣传《办法》,普及粮油仓储管理法律知识,同时通过举办《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培训班等形式,以帮助粮油仓储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准确把握《办法》的立法精神,理解和掌握《办法》赋予的权力责任,增强对依法履行粮油仓储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心。
 
  三、坚持依法履行粮油仓储监督管理职责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赋予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准确理解《办法》条文的法律涵义,充分认识到权力意味着责任,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提高对做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会依法行政,坚持权力法定、程序法定的原则,切实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是实施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实施粮油仓储监管行政处罚,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准确把握好备案管辖、行政处罚管辖要求以及“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立法精神,切实做好粮油仓储管理依法行政工作。
 
  四、积极落实《办法》规定的相关重点工作
 
  《办法》对粮油仓储单位涉及的粮油仓储行为都作了明确规定,与原《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相比,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删除了相关不适宜的内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贯彻落实《办法》时,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一是及时做好全社会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准备工作。这是一项全新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待省上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颁布后,立即实施。二是认真做好熏蒸作业备案工作。加强对全社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的监督和指导,严防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事故。三是做好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广新的粮油保管账制度和仓房仓号编排办法,使用法定的“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新的粮油保管账。四是认真执行新的粮油储存损耗处置办法。及时处置核销粮油水分杂质减量和自然损耗,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账实相符。市粮食局将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出台《西安市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办法》,依法处置市级储备粮储存损失损耗。五是落实粮油储存事故报告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按照新的粮油储存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和储存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求,严格做好事故报告工作。市粮食局将尽快修订《西安市粮油仓储事故处理规定(试行)》。六是加强粮油仓储制度建设。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清理、修订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粮油仓储单位特别是市、县两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办法》第7条、第17条、第24条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粮油仓储管理制度、仓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粮油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七是将贯彻《办法》与贯彻《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起来。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储备粮行政执法时,要认真执行2部规章,对承储企业同一违法行为2部规章均有规定时,要视情况分别或者同时作出处理。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认真遵守2部规章的各项规定,确保库存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限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适时开展执法检查
 
  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粮油仓储单位按照《办法》第2、3、4章的有关规定,逐项对照检查。凡不符合《办法》要求或者违反《办法》规定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市粮食局将在下半年开展市级储备粮储存管理规范化考评时,将承储企业遵守《办法》情况纳入考评内容。各区县粮食局、分局要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粮油仓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到内设机构和具体人员。市粮食局适时在全市组织实施粮油仓储管理行政执法,以切实维护《办法》的严肃性。对于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据《办法》第28~31条的规定,对粮油仓储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宣传提纲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宣传提纲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行政规章。《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粮食流通依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宣传好《办法》,是当前市、区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储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办法》不仅规范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储单位的责任,同时也为依法惩处粮油仓储管理违法行为、确保库存粮油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储单位实施粮油仓储管理的行为准则。
 
  《办法》共6章34条,分为总则、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粮油出入库管理、粮油储存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在《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中,要突出重点,深刻把握《办法》的基本精神。主要是:
 
  (一)《办法》的立法目的和法律地位
 
  制定《办法》的重要目的,就是通过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活动行为,进而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以保障粮食流通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
 
  《办法》是国务院部门规章,适用于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各类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承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监督粮油仓储单位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政策,督促粮油仓储单位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应急预案,监督粮油仓储单位涉粮安全生产工作;引导粮油仓储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粮油储藏技术,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仓储管理制度,提高仓储管理水平;制订本地区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粮油仓储单位执行,指导辖区粮油仓储单位储粮安全工作和库存管理工作;开展粮油仓储管理监督检查。
 
  (三)粮油仓储单位的职责
 
  1.粮油仓储单位作为粮油经营管理主体,对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
 
  2.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3.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
 
  (四)粮油仓储单位的条件和报备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办法》附件一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粮油出入库
 
  1.粮油入库应当进行检验和计量。对入库粮油,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进行准确计量,制作计量凭证。
 
  2.粮油入库应当分类存放和建立法定库存货位卡。对入库粮油及时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卡片。
 
  3.粮油出库应当进行检验和计量。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油销售出库,由粮油仓储单位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油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
 
  4.粮油出库禁止性规定。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六)粮油储存
 
  1.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粮油储存安全责任制。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2.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加强清洁卫生管理。储存区应当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有效隔离,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3.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加强仓储设施设备管理。对仓房(油罐)进行规范编号,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4.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
 
  5.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加强粮油代储、租赁储存和露天储存管理。与承储或者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露天储存粮油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6.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粮油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7.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是指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三账库存粮油数量一致。账实相符是指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三账要和实际库存粮油数量相符。粮油保管账制度由粮油保管账记账凭证、粮油保管账明细账、粮油保管账总账和粮油保管账记账方法四部分组成。
 
  8.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严格执行烘干作业等安全操作规程,发生粮油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9.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处置粮油储存事故。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局报告;发生特大储存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国家粮食局。
 
  (七)粮油仓储单位违法行法律责任
 
  《办法》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管理、出入库管理和储存管理的违法行为,分别明确了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分别给予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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