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为加强我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我省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川粮发〔2017〕8号),该办法执行满5年有效期后,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联合省发改委于2023年4月修订后印发《四川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川粮发〔2023〕3号)。
二、制定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保护措施、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五个部分,共计三十条。对适用范围、具体保护内容及措施、分级处置管理权限、监督管理职责、相关行为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参照《办法》执行。
(二)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定义。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机械罩棚、器材库、维修车间、消防水池等附属设施。
(三)具体保护措施。《办法》要求粮油仓储单位及时进行备案,涉及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行为应按照《办法》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明确实行省、市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制度,并列举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置管理的情形等内容。
(四)监督管理内容。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处;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逐级上报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情况;对各地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投资及奖励、补助的依据之一。
(五)责任追究情况。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损失、损坏的,都将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相关链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粮发〔20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