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法发〔2005〕366号)

陕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法发〔2005〕36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05 11:07:52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36
核心提示: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罂粟籽油脂的监督管理,对我省市场流通的罂粟籽及其调味品加大查处力度,对查处中的罂粟籽及其调味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收缴并销毁。
发布单位
陕西省卫生厅
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陕卫法发〔2005〕366号
发布日期 2005-09-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knews.shaanxi.gov.cn/0/105/3079.htm
  各设区市卫生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罂粟籽油脂的监督管理,对我省市场流通的罂粟籽及其调味品加大查处力度,对查处中的罂粟籽及其调味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收缴并销毁。
 
  请各设区市有关部门将查处的罂粟籽及其调味品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省级各主管部门。
 
  联系人:王 强 电话:029-87316251 传真:029-87340559
 
  陕西省卫生厅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工商局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OO五年九月九日

 
  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商局、直属检验检疫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
 
  罂粟籽是麻醉药品原植物种籽,我国对其实行严格管制。近一时期,部分经销商为推销罂粟籽及用罂粟籽生产的罂粟籽珍、罂粟籽酱等调味品,错误宣传罂粟籽的保健和治疗疾病作用,严重误导消费者,群众反映强烈。为加强和规范罂粟籽食品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罂粟籽仅允许用于榨取食用油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用于加工其他调味品。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的唯一的允许利用罂粟籽榨取食用油脂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罂粟籽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二、罂粟籽油脂纳入国家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上市前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经销。罂粟籽油脂的包装和宣传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罂粟籽和罂粟籽调味品。
 
  四、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罂粟籽油脂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场流通的罂粟籽及其调味品依法予以收缴并销毁。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卫生部 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31)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8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