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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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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16 08:43:20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040
核心提示:罂粟籽是麻醉药品原植物种籽,我国对其实行严格管制。近一时期,部分经销商为推销罂粟籽及用罂粟籽生产的罂粟籽珍、罂粟籽酱等调味品,错误宣传罄粟籽的保健和治疗疾病作用,严重误导消费者,群众反映强烈。为加强和规范罂粟籽食品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5]349号
发布日期 2005-08-29 生效日期 2005-08-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商局、直属检验检疫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
 
  罂粟籽是麻醉药品原植物种籽,我国对其实行严格管制。近一时期,部分经销商为推销罂粟籽及用罂粟籽生产的罂粟籽珍、罂粟籽酱等调味品,错误宣传罄粟籽的保健和治疗疾病作用,严重误导消费者,群众反映强烈。为加强和规范罂粟籽食品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罂粟籽仅允许用于榨取食用油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用于加工其他调味品。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的唯一的允许利用罂粟籽榨取食用油脂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罂粟籽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二、罂粟籽油脂纳入国家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上市前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经销。罂粟籽油脂的包装和宣传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罂粟籽和罂粟籽调味品。
 
  四、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罂粟籽油脂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场流通的罂粟籽及其调味品依法予以收缴并销毁。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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