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 “酱油”“食醋”不能随便叫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 “酱油”“食醋”不能随便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2 10:10:21  来源: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34
核心提示:企业生产和市场上销售的调料,只有酿造的才可以标注‘酱油’‘食醋’名称或类别,其他的可以标注为‘复合调味料’名称。以前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了,其原标准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

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

“企业生产和市场上销售的调料,只有酿造的才可以标注‘酱油’‘食醋’名称或类别,其他的可以标注为‘复合调味料’名称。以前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了,其原标准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日前,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和沙河口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在大连棒棰岛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检查时,现场向企业科普。

酱油和食醋新国标已于2018年6月21日发布,2019年12月21日正式实施,按照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酱油、食醋生产应当具有完整的发酵酿造工艺,在此日期之后,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产品,否则,可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处罚,相关产品依法处置。

原生产“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或注销食品生产许可。在此日期前已经上市销售的配制酱油和配制食醋产品,可以在保质期内销售。

为加强酱油和食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今年6月份开始,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以酱油和食醋为重点的调味品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加强对酱油和食醋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分析、查找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依法查处使用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等原料配制生产酱油、使用冰乙酸等原料配制生产食醋,以及食品生产许可未及时变更、产品标识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工业盐、工业醋酸等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在大连棒棰岛食品有限公司,质量科长刘晓华介绍,新国标一落地,公司马上就开始执行,过渡得很平稳。在食醋生产车间,大小不一的发酵罐,分别由酒精和粮食,加入营养物质,经过制冷、发酵、过滤,然后到成品罐,经过72小时,形成成品发酵醋。

在装瓶过程中,流水线上的工人将盖子未盖严的醋倒回桶中重新杀菌,杜绝污染的可能。

刘晓华介绍,公司生产的酿造食醋、酿造酱油在半成品时就由自己厂里的化验室检测,好及时调整,成品醋每批次都要抽检总酸、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指标;成品酱油每批次都要抽检总酸、氨基酸、盐、固形物、铵盐、全氮、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指标,合格的才出厂销售。执法人员在库房检查时,看到其产品均标示为“酿造酱油”“酿造食醋”。

酱油和食醋产品应当真实合法标注食品标识,在标签醒目位置清晰标注“酱油”“食醋”等标准规定名称,准确标注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酱油生产使用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的,应当标注“转基因大豆加工品”或“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字样。

不符合酱油和食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味品,不得使用“酱油味”“酱油汁”“调配酱油”“酱油制品”“酱油膏”“生抽汁”“老抽汁”“醋味”“醋汁”“醋精”“调配醋”“醋制品”等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名称。

检查重点

执法人员重点检查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是否仍包括“配制酱油”“配制食醋”;

实际执行标准是否有效;

原料采购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落实原料入厂、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全过程记录制度;

是否有完整的酿造工艺,物料是否平衡(发酵设施设备、工艺周期、原料采购使用与成品产量是否符合);

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掺杂使假;

是否建立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添加香精、香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顺向可查、逆向可追、责任可究;

标签、说明书是否存在虚假标注等情况。

工作推进

专项行动将持续开展至今年年底。

下一步,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管,提升酱油和食醋产品质量水平”行动,引导和督促酱油、食醋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生产经营,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加强产业链供应链管理,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研发创新,制定产品质量标准。

名词解释

完整的发酵和酿造工艺:是指酱油必须以大豆和/或脱脂大豆、小麦和/或小麦粉和/或麦麸为原料开始生产;食醋必须以含有淀粉、糖的物料、食用酒精为原料开始生产。

不得从其他企业购进“原醋汁”“酱油汁”半成品调配勾兑。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