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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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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2 09:41:47  来源: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789
核心提示:本次修订的内容:按照新出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新增了19条行政处罚项目;原《安徽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3条行政处罚项目中第一、二、七、八、九、十条取消,第三、四、五、六条进行修改,第十一条保留;其他规章设定的第十二至二十三条行政处罚项目全部保留。

近日,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皖粮法规〔2021〕5号)(以下简称细化标准),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意义

《细化标准》的修订,进一步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保障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

二、修订背景

这次新出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在管理体制、管制方式、监管内容和责任追究方面出现了新的变化,特别是在政策性粮食监管和法律责任方面,增加了不少条款。通过定额、倍数等不同罚则的设定,全面强化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特别是对于情节严重的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直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进行处罚。无论是处罚项目、还是处罚标准,与原《条例》规定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安徽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已经不适合当前具体执法督查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为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推进粮食监管工作,国家要求各地按时做好相应的配套法规的出台修订工作,包括对自由裁量权的细化和修改。

三、修订原则

基本原则:本次修订应贯彻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着重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涉及到的条款变化进行修订,《条例》以外的其他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项目全部保留。

修订时充分考虑了《细化标准》的可操作性和本地的执法督查工作紧密结合,便于指导各地的执法督查实践。

四、修订过程

(一)征求意见建议。修订过程中,书面征求了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并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上述处室、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中研究讨论修订意见。同时,将《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地,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细化标准》(送审稿)。

(二)合法性审查。2021年9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三)会议研究和印发。经省局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实施。

五、主要内容及依据

本次修订的内容:按照新出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新增了19条行政处罚项目;原《安徽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3条行政处罚项目中第一、二、七、八、九、十条取消,第三、四、五、六条进行修改,第十一条保留;其他规章设定的第十二至二十三条行政处罚项目全部保留。

修订后的《细化标准》总共36条行政处罚项目。

1.新增加的19条行政处罚项目分别是:第1条,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5、7条,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六)项;第9、10、11、12、13条,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14、15、16、17、18、19、20、21、22、23条,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以及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24条,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修改的4条行政处罚项目分别是:第2、3、4、6条,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五)项。

3.保留的1条行政处罚项目是第8条,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4.保留其他规章设定的12条行政处罚项目分别是:第25、26、27、28、29、30、31、32、33、34、35、36条。

六、贯彻实施

(一)广泛开展宣传,在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网等发布《细化标准》和政策解读。

(二)指导各地认真做好执法督查工作。

(三)畅通“12325”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做好投诉举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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