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机关各处室: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已经2021年9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皖粮法﹝2017﹞144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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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皖粮法规〔202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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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1-10-08 | 生效日期 | 2021-10-0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2-10-24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废止:
解读: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解读 |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机关各处室: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已经2021年9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皖粮法﹝2017﹞144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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