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此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等重要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其具体规定,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学习行政强制法作为近一段时间学法用法的重要内容进行研究部署,抓紧利用行政强制法施行前的这段时间,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组织安排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总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月。学习、培训要和研究、改进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结合起来,针对本部门职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特点,对照行政强制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寻找和解决目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组织编印发放行政强制法宣传资料,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有效的形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向全社会进行宣传。各新闻单位和媒体,要通过举办专家访谈、专题报道、法律咨询等栏目,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环境。
二、按要求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进行修改和废止。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抓紧组织专门力量,对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对其中的行政强制规定进行认真梳理。凡是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做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依法及时申请制定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要求组织进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改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安排,由原起草或者负责实施的省人民政府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建议。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由两市各自负责并接受省政府法制办的业务指导,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并向政府法制办备案。
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严格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据行政强制法,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认真清理和纠正。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清理工作由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安排并负责检查指导,各级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实施。
在依法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注重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集中专门时间,认真清理和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确保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凡是有严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和政治、业务素质不能适应行政执法岗位要求的人员,要坚决从行政执法队伍中清理调整出去,绝不姑息迁就。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严格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认真开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培训和考核工作,按程序申领和发放行政执法证件。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广大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四、确保行政强制程序规定落到实处
行政强制法不仅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而且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也作了专门规定。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行政程序意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建立健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步骤和期限等程序性内容,确保程序公正,保障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机关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的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前,应当及时完成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程序;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防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超出规定期限。
五、建立健全行政强制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以及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加大检查力度,确保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各地、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按照《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大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执法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配套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建设,要与现行的有关行政程序规定相结合。对于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行政强制规定的情况,省政府法制办要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六、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需要清理行政强制规定,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强化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法律性、专业性强,任务重,时间紧,各地、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政府法制工作提到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法制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条件。各地、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也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和《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切实担负起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职责。
全省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尽快提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具体措施。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