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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联合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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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5-31 16:20:17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2635
核心提示:根据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商秩发〔2011〕35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12年5-6月,专项行动将进入总结验收阶段。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办秩函〔2012〕389号
发布日期 2012-05-22 生效日期 2012-05-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商秩发〔2011〕35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12年5-6月,专项行动将进入总结验收阶段。为检查各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自查和全面总结工作
 
  (一)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力量,进行最后攻坚。加大突击检查和联合执法力度,取缔私屠滥宰顽固窝点,争取集中查处一批案件,并积极做好新闻宣传,报道专项行动成效。
 
  (二)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次联合督查工作的形式和内容,提前做好材料准备、沟通协调等前期工作。同时,组织各市(县)和有关部门采取自查和交叉检查等方式,查找并解决专项行动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整理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填写《打击私屠滥宰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总结表》(见附件1),并提供3-5个成功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做到数据准确,案例详实。于6月29日前将以上材料报送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四)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行动总结报告起草工作,要求语言简练,内容充实,能全面反映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总结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于6月29日前提交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二、配合做好六部门联合督查工作
 
  为全面了解专项行动总体情况,根据《通知》要求,2012年6月,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安办将对部分地区开展联合督查。
 
  (一)督查目的。
 
  通过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重点案件查处情况,查找私屠滥宰多发的原因,梳理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研究制定治本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屠宰及肉品市场秩序根本好转。
 
  (二)督查地区和时间。
 
  本次督查分为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六个片区(具体省份见附件2)。每个被督查省(区、市)要抽查省会城市、至少一个地级市和至少一个县(区)。
 
  华北东北、华东、华中片区督查时间初步定为6月4-8日。华南、西北、西南片区督查时间初步定为6月11-15日。
 
  (三)督查内容。
 
  1、各地打击私屠滥宰工作总体进展情况;针对私屠滥宰的前、中、后等环节,各部门开展的主要工作情况;
 
  2、各地关于打击私屠滥宰工作的职责分工情况及各部门的职责落实情况;
 
  3、各地打击私屠滥宰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
 
  4、各地打击私屠滥宰工作的经验、做法;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
 
  5、各地打击私屠滥宰的公众宣传工作及社会反响。
 
  (四)督查组组成。
 
  本次督查共分六个组,分别由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司局级负责同志带队,每组4-5人,各组成员由六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分组情况详见附件2)。
 
  (五)督查方式。
 
  1.听取汇报和交换意见。听取当地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就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与地方负责同志交换意见。
 
  2.查阅资料。查阅政府、有关部门等落实专项行动工作的文件资料;调阅相关案件资料,了解案件办理进程及结果。
 
  3.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批发市场(或超市、农贸市场)、肉制品加工和餐饮企业。
 
  4.暗访、抽查。对偏远农村、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肉食品加工集中地区进行暗访和抽查,了解专项行动实际效果。
 
  5.召开座谈会。与当地企业代表和消费者代表进行座谈,了解专项行动的成效和存在问题,听取对打击私屠滥宰长效机制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督查情况反馈。
 
  商务部将在汇总各组督查情况的基础上,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七)联络安排。
 
  请各督查省份配合做好督查工作,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和报告;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各督查组联络员取得联系,商定督查事项;要会同本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办)及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工作。各督查省份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12年5月24日前确定一名联络员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联系人: 略
 
 
  2.打击私屠滥宰专项行动联合督查分组名单(略)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检查 私屠滥宰 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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