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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畜禽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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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07 13:25:49  来源: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2094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两节”期间肉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秩序,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19)78号)部署,自2019年12月到2020年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畜禽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12-18 生效日期 2019-12-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四打击畜禽私屠滥宰情况统计表
西宁市、海东市农业农村局,各州农牧(农牧和科技)局:
 
  元旦、春节等消费旺季将至,加上受生猪、牛羊等畜禽价格高企利益驱使,不法分子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易发高发,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过一个祥和的节日尤为重要。为切实做好“两节”期间肉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秩序,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19)78号)部署,自2019年12月到2020年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畜禽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盯私屠滥宰顽瘴癌疾,注重方式方法,落实落细措施,真刀真枪解决问题,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专项整治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排查力度,巩固清理成果。要对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期间关闭、停产的屠宰企业逐一进行核查;对已经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畜禽屠宰企业,要及时收回定点屠宰资格证书,督促企业拆除屠宰设施设备;对停产整改的屠宰企业,要加强巡查,防止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我厅将适时开展“回头看”,防止出现资格审核清理“放空炮”、假清理、假关闭等问题。
 
  (二)畅通举报渠道,实化监管措施。我厅已在门户网站公布私屠滥宰问题举报电话(0971-6125442),各市州也要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私屠滥宰问题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进行收集整理归纳,集中力量对违法线索进行核实,不放过蛛丝马迹,确保件件有结果。对群众举报频次多、取缔后非法复产多、公安部门查处频次高、重点问题频发的地区要分门别类建立台账,落实持续监管措施。要加大城乡结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户)等私屠滥宰易发多发区的排查和巡查力度,防止私屠滥宰死灰复燃。对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查处过的屠宰企业,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加大监督检查频率,紧盯易发多发违法行为,细化监管措施,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不留死角。
 
  (三)紧盯定点企业,严查非法屠宰。要督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屠宰、加工、经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的,一律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顶格处罚;对屠宰的畜禽及其产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为对畜禽及其产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一律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顶格处罚,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的,要立即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一证多用、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以及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后仍屠宰畜禽的,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惩。
 
  (四)严管屠宰准出,衔接市场准入。要严格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检疫,畜禽产品凭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和检疫合格证明、章上市销售。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辖区合法合规屠宰企业名单,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和检疫合格证明、章的样式及编号,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样式等技术资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防止私屠滥宰、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产品批上合法外衣上市销售。要强化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涉及有关屠宰企业违法案件的倒查溯源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
 
  (五)强化部门联动,严打私屠滥宰。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动执法,加大对养殖、屠宰、加工、经营等生猪产品全链条各环节检查力度,要协同作战、齐抓共管、深挖严查,防止出现短板效应。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私屠滥宰,加工制售病死猪肉制品的犯罪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并在技术支持等方面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影响较大的、涉及面比较广的案件,持续跟踪最新进展,及时掌握动态,结合部门职责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部署,堵塞监管漏洞。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农资环境犯罪“昆仑”行动,依法坚决追究养殖、屠宰、加工环节犯罪行为。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有针对性地约谈畜禽屠宰经营者,开展屠宰技术人员法规、标准培训,提高生猪屠宰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两微一条”等新媒体,通过肉品安全消费知识宣传、屠宰企业“开放日”、制作专题宣传片、专家访谈等方式,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提升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按照《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质(2019)248号)和《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兽药生产经营和屠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农办医(2019)21号)的总体部署,紧扣时间结点、目标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畜禽屠宰专项整治任务。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统筹非洲猪瘟防控、屠宰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推动打击畜禽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落实落细落地,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要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在清理关停不符合要求屠宰企业的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降标准,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要配合纪检部门予以严肃问责。要加强部门协作,主动对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办案;要加强宣传及信息报送,对于专项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要及时宣传,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曝光,有关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报送我厅兽医局,并于2020年3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局祁国财联系电话:0971-6125442(传真)
 
     附件:四打击畜禽私屠滥宰情况统计表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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