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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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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07 13:41:42  来源: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1503
核心提示: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维护肉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农牧发(2019)34号)要求,现就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12-06 生效日期 2019-12-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青海省畜禽屠宰企业资格核查自查表
西宁市、海东市农业农村局,各州农牧(农牧和科技)局:
 
  今年4月以来,各地扎实开展了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精准核实生猪等畜禽屠宰企业信息,“两项制度”全面落实,畜禽屠宰行业进一步规范。但一些地方仍存在小型屠宰场点过多、设施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肉品品质检验落实不到位、停产企业违规生产、私屠滥宰时有发生等问题。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维护肉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农牧发(2019)34号)要求,现就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屠宰企业监管
 
  (一)从严审批定点企业。小型屠宰场点,以县为单位计算,只减不增。其余屠宰企业设立,必须符合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规定的“设计年屠宰生猪、肉牛、肉羊、活禽分别不低于15万头、1万头、15万只、1000万只”和当地设置规划要求。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屠宰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报我厅备案,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颁发定点屠宰证。
 
  (二)精准核实屠宰企业信息。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2号公布了我省11家生猪屠宰企业名单,各地要督促尚未审核合格公布的生猪屠宰企业抓紧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按有关程序报我厅审核后转报农业农村部审核公布。要继续做好牛羊等畜禽屠宰企业信息精准核实,提交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定点屠宰证、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政府确认文件。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及时更新完善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资料,对于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以及定点屠宰证的屠宰企业一律关停。根据农业农村部安排,各地要组织开展屠宰企业资格核查自查工作,重点自查辖区所有屠宰企业资质情况、环保设施设备情况、屠宰设施设备与屠宰工艺匹配情况、动物防疫条件情况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实施情况,并将自查表(见附件)于12月20日前报我厅兽医局。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完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按要求配备肉品品质检验员,按规程实施肉品品质检验。提供代宰服务的企业要切实落实畜禽入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出厂检查、无害化处理以及车辆进出场消毒等要求。对于不按规定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代宰户直接宰杀畜禽、出租出借场地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关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要求,尽快完成生猪屠宰企业名单与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关联,从明年1月1日起,凡不在农业农村部公告公布名单内的生猪屠宰企业,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派驻官方兽医,严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二、严格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
 
  (一)规范非洲猪瘟自检要求。各地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建立健全非洲猪瘟自检制度,按照“批批检、全覆盖"原则开展非洲猪瘟检测。要确保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价后公布的诊断试剂。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导生猪屠宰企业规范检测操作程序和检测报告格式内容,明确样品和检测记录、检测报告保存期限等。
 
  (二)提升屠宰企业检测能力。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的指导,细化采样规范和检测技术要求,在12月底前对所有生猪屠宰企业以及承担生猪屠宰企业委托检测的单位开展一次比对实验,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业整顿。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和玉树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对2019年5月1日以来生猪屠宰企业留存样品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进行抽检,发现检测结果不准确的,按照10%比例再行抽检,对于检测结果出现严重失真的生猪屠宰企业,一律予以关停。
 
  (三)严格检出阳性的后续处置。生猪屠宰企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的,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并规范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对流通、加工环节检出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溯源到的屠宰企业,一律停产15天,经严格消毒、检测评估后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销毁的生猪产品不予补偿。对溯源到的屠宰企业,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组织开展飞行检查,检查情况向全国通报。
 
  三、严厉打击屠宰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按照我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质〔2019〕248号)和《关于印发全省兽药生产经营和屠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农办医〔2019〕21号)要求,扎实开展屠宰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对于不担当、不作为,在清理关停不符合要求屠宰企业的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降标准,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要配合纪监部门严肃问责。要高度重视当前猪价高企情况下,受高额利益驱使,屠宰环节违法犯罪行为易发高发的隐患,保持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时间段的巡查、暗访力度。要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并在技术支持等方面全力配合好公安机关办案。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市场经营环节"两章两证”查验后的确认工作,并做好证章标志追溯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
 
  四、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
 
  农业农村部已于12月1日启用新的动物检疫专用章,原有检疫专用章最迟使用到2020年3月1日,各地要及时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申领使用。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规程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对符合条件、依法合规调运的生猪和生猪产品,不得以保障本地市场名义拒绝出具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不得通过暂停动物检疫出证等方式限制生猪和生猪产品流通;不得违规收费或倒卖动物检疫证明,扰乱正常市场流通秩序。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上述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附件:青海省畜禽屠宰企业资格核查自查表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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