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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落实生猪屠宰环节清洗消毒制度,降低非洲猪瘟病毒扩散风险公告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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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03 11:53:00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3183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落实生猪屠宰环节清洗消毒制度,降低非洲猪瘟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21号
发布日期 2024-09-03 生效日期 2024-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同时废止。
强化清洗消毒,优化检测要求, 把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关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821号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落实生猪屠宰环节清洗消毒制度,降低非洲猪瘟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疫情报告、清洗消毒等工作,并主动接受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要求。

二、生猪屠宰厂(场)应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清洗消毒制度,配备适用的清洗消毒设施,使用合格有效的消毒剂,做好清洗消毒记录。在生猪运输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池,配置消毒喷雾器或设置消毒通道,对进出的生猪运输车辆进行消毒。设置专用的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区域,生猪屠宰厂(场)、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对卸载后的生猪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清洗消毒。鼓励配备烘干设施设备,对清洗消毒后的车辆进行烘干处理。

三、生猪屠宰厂(场)应加强对厂区、生产车间、设施设备等的清洁卫生管理,每日屠宰结束后,对待宰间(空圈)、急宰间、屠宰间等场地和屠宰生产线等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后,对无害化处理间及有关设施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做好清洗消毒污水处理。

四、生猪屠宰厂(场)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生猪运输车辆消毒效果检测评价工作。在对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后,采集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要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检测结果记录,通知运输车辆承运人,要求其暂停生猪运输活动,指导做好全面清洗消毒后,恢复生猪运输活动。

五、生猪屠宰厂(场)应每周至少一次在待宰圈、血槽、内脏处理区、生猪运输车辆出入口处等高风险区域采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按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处理。

六、环境样品检测中发现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阳性,生猪屠宰厂(场)内和屠宰线上没有生猪的,做好清洗消毒后恢复屠宰活动;厂(场)内和屠宰线上有生猪的,按同群运输或待宰饲养的批次采集生猪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生猪样品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做好清洗消毒后恢复屠宰活动,生猪产品可上市销售;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要求处置。

七、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主动向驻场官方兽医提供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生猪样品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驻场官方兽医不得对该批次相关生猪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八、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生猪屠宰厂(场)和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效果抽检制度,每月至少一次(冬季适当加大频次)采集生猪屠宰厂(场)环境样品和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生猪屠宰厂(场)环境样品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置。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第四条规定处理;同一车辆累计3次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由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指导做好相应车辆全面清洗消毒,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生猪运输活动。

九、生猪屠宰厂(场)和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病原学检测应在采样后12小时内完成。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应当采用《非洲猪瘟诊断技术》(GB/T 18648—2020)规定的检测方法和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检测试剂。

十、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28日

附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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