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使用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的通知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使用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07 13:42:58  来源: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1125
核心提示: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已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为规范使用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进一步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12-10 生效日期 2019-1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西宁市、海东市农业农村局,各州农牧(农牧和科技)局:
 
  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已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为规范使用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进一步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程序及要求
 
  生猪运输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应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完成车辆信息填报;填报信息后,生猪运输车辆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并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79号》《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做好生猪运输E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农医〔2019〕275号)规定提供现场审核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审核原则上应在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查验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核实有关信息,留存复印件,对于符合条件的车辆,通过中国兽医网云平台入口登录车辆备案系统予以审核通过。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有效期一年,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要在车辆备案信息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提交备案申请,上传车辆及防疫设备照片,不需再进行现场审核。各地要在2020年6月底完成已上报车辆备案信息的录入、完善及核对工作。
 
  二、备案系统使用
 
  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79号》《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农医〔2019〕275号)及本通知要求,规范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向生猪运输车辆所有人及承运人做好宣传说明。自2019年12月1日起,各地可通过中国兽医网云平台入口登录国家备案系统,登录账号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下发。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国家备案系统的操作培训,并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车辆备案系统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对接。各市州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和核实,并于2019年12月15日前将联系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吴凯祺
 
  联系电话:0971-7129726(传真)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10日
 地区: 青海 
 标签: 农业 备案 生猪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