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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调运仔猪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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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07 01:49:33  来源: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498
核心提示:非法调运是传播非洲猪瘟的主要途径,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就打击违法调运仔猪行为有关事项如下。
发布单位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6-22 生效日期 2019-06-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非法调运是传播非洲猪瘟的主要途径,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就打击违法调运仔猪行为有关事项如下。
 
  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加大对养殖环节的监管,落实监管人员,明确监管内容,凡是发现私自调出或调入仔猪的,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要加强动物监督检查站的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大对跨省调运生猪及其车辆的查验力度。发现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必须立即扣押,规范处置。
 
  二、打击违法调运行为。西宁市、海东市和海西州为我省贩运仔猪的重点区域,各地通过主动查处和举报核查相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加强省外调入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私自调运、未经实验室检测、未经指定道口进入等违法调运行为打击力度,规范调运动物秩序,严防动物疫情传入。凡是发现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调运仔猪生猪行为的,移交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货主和承运人按《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从严从重处罚,起到宣传教育和震慑作用。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高度重视动物调运监管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调运仔猪、生猪调运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监管执法责任,采取积极有力措施,坚决打赢非洲猪瘟防控攻坚战。各市州每周将案件查办情况汇总后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证章科报告。
 
  联系人:秦超15500786858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9年6月22日
 地区: 青海 
 标签: 违法 动物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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