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商请做好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的函》(苏农函〔2019〕248号)精神,从2019年10月1日起,江苏省将对外埠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备案管理。为做好我省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企业备案工作,确保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畅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告知工作。各地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入辖区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宣传,有意向且符合推荐条件的畜禽饲养场和屠宰加工企业,抓紧时间按要求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截止目前,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备案的省份由原来的北京市、上海市、辽宁省三个增加到目前四个省份。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在检疫出证时,只能对已经取得对方省份备案资格的养殖场或屠宰企业出证,避免给货主造成经济损失。
二、认真开展入苏企业审核推荐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企业备案申请后,按《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规程》要求,认真核对上报材料,赴现场查看动物防疫条件和设施设备等,提出审核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后报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登记,经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定备案同意后,方可向江苏省供应动物或动物产品。
三、强化供外埠备案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地进一步加强供外埠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我省输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对已取得供外埠动物产品备案资格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长期不供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条件较差、屠宰加工设施设备落后等的企业,将通知相关省份注销备案资格。
联系人:巨骞
联系电话:0971-7129718
1、关于商请做好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的函
2、入苏动物备案申请表
3、入苏动物产品备案申请表
4、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名单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