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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做好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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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07 14:30:34  来源: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618
核心提示: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商请做好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的函》(苏农函〔2019〕248号)精神,从2019年10月1日起,江苏省将对外埠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备案管理。为做好我省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企业备案工作,确保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畅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9-10 生效日期 2019-09-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1、关于商请做好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的函
   2、入苏动物备案申请表
   3、入苏动物产品备案申请表
   4、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名单
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商请做好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的函》(苏农函〔2019〕248号)精神,从2019年10月1日起,江苏省将对外埠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备案管理。为做好我省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企业备案工作,确保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畅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告知工作。各地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入辖区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宣传,有意向且符合推荐条件的畜禽饲养场和屠宰加工企业,抓紧时间按要求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截止目前,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备案的省份由原来的北京市、上海市、辽宁省三个增加到目前四个省份。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在检疫出证时,只能对已经取得对方省份备案资格的养殖场或屠宰企业出证,避免给货主造成经济损失。
 
  二、认真开展入苏企业审核推荐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企业备案申请后,按《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规程》要求,认真核对上报材料,赴现场查看动物防疫条件和设施设备等,提出审核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后报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登记,经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定备案同意后,方可向江苏省供应动物或动物产品。
 
  三、强化供外埠备案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地进一步加强供外埠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我省输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对已取得供外埠动物产品备案资格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长期不供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条件较差、屠宰加工设施设备落后等的企业,将通知相关省份注销备案资格。
 
  联系人:巨骞
 
  联系电话:0971-7129718
 
    附件:
 
  1、关于商请做好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的函
 
  2、入苏动物备案申请表
 
  3、入苏动物产品备案申请表
 
  4、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名单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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