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等有关要求的通知》(办[2019]28号)关于2020年启用新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的要求,为做好我省新旧证章标志的平稳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原证章标志的回收、销毁工作。各地应逐级做好未使用的和已使用且存根保存满两年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产品A、产品B)、检疫粘贴标志(大、小标签)、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生猪屠宰检疫验论滚筒印章)以及牛羊胴体检疫验讫印章的回收、登记和销毁工作,并适量留存过渡期所需证章标志。各地应于2019年12月27日前逐级汇总报送销毁记录(见附件)和工作信息、总结、图像影像等资料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证照科。
二、按时启用新证章标志。各地于2020年1月1日启用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产品A、产品B)、检疫粘贴标志(大、小标签)、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生猪屠宰检疫验讫滚筒印章)以及牛羊卡环检疫验讫标志,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产品A、产品B)、检疫粘贴标志(大、小标签)、生猪屠宰检疫验论印章(生猪屠宰检疫验论滚简印章)以及牛羊胴体检疫验论印章同时废止。
三、及时更换动物检疫专用章。请各市、州证章标志管理员于2020年2月20日前携带本地区所有检疫(验)专用章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申领新动物检疫专用章。2020年3月1日启用新的动物检疫专用章。
四、做好证章标志管理工作。根据“三专五统一”要求,严格管理证章标志,做好出入库登记,如实填写订购、发放、回收、销毁记录,加强用证纪律,严防违反动物防疫法和“六条禁令”行为的发生。
联系人:秦超 联系电话:0971-7129719
邮箱:ghdjzzk@163.com
附件:动物卫生证章标志销毁记录表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