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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智利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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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29 16:38:52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642
核心提示:近日,智利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本国家禽养殖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26号
发布日期 2023-03-29 生效日期 2023-03-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09-27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智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39号)

近日,智利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本国家禽养殖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智利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智利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智利的相关禽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智利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智利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智利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3年3月25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智利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智利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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