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03 04:21:33  来源: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143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发布单位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6-28 生效日期 2024-06-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切实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7日

合肥市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规范

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当前不法分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以下简称“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有抬头趋势,直接威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为切实做好肉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秩序,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到8月底,在全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盯私屠滥宰顽瘴痼疾,注重方式方法,落实落细措施,真刀真枪解决问题,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提升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构建安全、健康、有序的生猪屠宰市场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排查力度,巩固清理成果。要做好全方位、无死角、拉网式排查,加大城乡结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偏僻地区闲置房屋、已取缔的滥宰点等私屠滥宰易发多发区的排查,防止私屠滥宰死灰复燃。要对2019年以来关闭、停产的屠宰企业逐一进行核查,检查屠宰设施设备是否拆除,对已经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企业,要收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章标志牌;对停产屠宰企业,要加强巡查,不能整改到位的,县级要报请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质。针对生猪养殖、调运、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主体,做好法律责任告知。市农业农村局将开展“回头看”,防止出现定点屠宰清理“放空炮”、假关闭、久停不关等问题。

(二)畅通举报渠道,细化监管措施。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显著位置公布私屠滥宰问题举报电话,发布本实施方案。各地要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进行收集整理归纳,建立线索首接负责制,集中力量对违法线索进行核实,建立问题核查闭环管理制,确保件件有结果。畅通问题线索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各县(市)区要将专项行动宣传到村、到村民组,杜绝存在政策宣传盲区。对群众举报频次多、公安部门查处频次高、重点问题频发的地区要建立台账,落实持续监管措施。通过生猪养殖户、屠宰场、生猪贩运人等征集问题线索,保护线索人员信息。对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过的屠宰场所,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加大监督检查频率,紧盯易发多发违法行为,细化监管措施,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管控不留死角。

(三)紧盯定点企业,严查非法屠宰。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屠宰、加工、经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生猪的,一律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顶格处罚;对屠宰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为以上行为提供场所的,一律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顶格处罚,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出借转让、一证多用、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以及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后仍屠宰生猪的,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惩。违规开展委托屠宰(代宰)业务的,一律取消其委托屠宰(代宰)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管屠宰准出,衔接市场准入。要严格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检疫,生猪产品凭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和检疫合格证明、章上市销售。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辖区合法合规屠宰企业名单,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和检疫合格证明、章的样式及编号,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防止私屠滥宰、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产品批上合法外衣上市销售。要强化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涉及有关屠宰企业违法案件的倒查溯源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生猪产品未加盖检疫检验验讫印章的或证物不符的,一律按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认定查处。

(五)强化部门联动,保持高压态势。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动执法,加大对养殖、屠宰、加工、经营等生猪产品全链条各环节检查力度,要协同作战、齐抓共管、深挖严查,防止出现短板效应。对发现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私屠滥宰,加工制售病死猪肉制品等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配合办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影响较大的、涉及面比较广的案件,持续跟踪最新进展,及时掌握动态,结合部门职责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部署,堵塞监管漏洞,依法坚决追究养殖、屠宰、加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做好官方兽医纪律教育,加强屠宰技术人员法规、标准培训,提高生猪屠宰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新媒体,通过肉品安全消费知识宣传、明白纸、专家访谈等方式,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提升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紧扣时间节点、目标任务,按期保质完成专项整治任务。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统筹屠宰行业管理、安全生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工作,推动专项行动落实落细落地,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要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在专项行动中不落实摸排责任,搞知情不报、串通勾连的,搞打折扣、降标准,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肃问责。要加强部门协作,主动对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办案。

做好宣传及信息报送,对于专项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要及时宣传,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曝光,有关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报送我局畜牧兽医处,并于7月31日、8月31日前,分两次报送专项行动统计表(见附件),8月底报送专项行动总结。

联系电话: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0551—63537676

邮    箱:hfsxmc@163.com

附件:全市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

全市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开展情况统计表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盖章): 

基本信息

举报线索

行政执法案件查处情况

行动成效

乡镇(街道)数量

农村地区

村居数量

是否宣传到村

发放告知书(明白纸)

是否建立公开举报

渠道

接报次数

现场核查次数

立案

件数

涉案物品数量

货值

罚没

金额

曝光案件数量

捣毁私屠滥宰窝点数量

移送件数

追究刑责人数

(个)

(个)

(是/否)

(份)

(是/否)

(起)

(起)

(件)

(头、吨)

(万元)

(万元)

(件)

(个)

(件)

(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5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93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714) 其他法规 (52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