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施行后2015年4月17日公布的《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琼府〔2015〕22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质量提升和产业发展,助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奖项包括政府质量奖、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政府质量奖特别奖。
(一)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对海南质量强省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鼓励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方向、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踊跃申报。
(二)政府质量奖特别奖授予对我省质量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高标准、严要求,做到优中选优,坚持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每2年一届,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各不超过3个,政府质量奖特别奖不超过1个。没有符合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政府质量奖、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的有效期均为5年。有效期结束后,获奖的组织和个人可重新申报政府质量奖。获得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在有效期内可以再次申报政府质量奖,但不再被授予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五条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 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个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海南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省领导小组)负责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审议、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拟获奖名单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八条 海南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具体承担海南省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一)组织制(修)订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方案;
(二)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三)负责受理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四)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任用及监督管理;
(五)组织核实申报组织或个人的社会反映;
(六)向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报告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承担质量强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质量强省办根据评审工作环节需要,成立评审组。各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质量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曾参与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优先。
评审组负责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综合评价及出具评价报告等。
第十条 质量强省办在开展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一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内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二)依法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经营4年以上;
(三)建立了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健全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形成并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四)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省同行业前列或持续快速增长,主营业务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我省质量进步有突出贡献;
(五)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发生;
(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的条件:
(一)组织的申报条件:
1.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2.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合法经营;
3.近3年来,对海南质量进步有重大贡献;
4.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发生;
5.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个人的申报条件:
1.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强烈的质量创新意识,从事质量相关工作8年以上,在海南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近3年来对海南质量进步有重大贡献;
3.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或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行业质量水平,推动全省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5.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法定代表人,其所在组织近3 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发生。
第四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发布通知。由质量强省办发布申报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通知。
第十五条 自评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报送至所属地区质量强市(县)建设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和央企驻琼单位报送至省国资委)。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公示。申报个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个人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的申报资料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审核推荐。受理申报的推荐单位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出具审核推荐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送质量强省办。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质量强省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八条 资料评审。质量强省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依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结果。
质量强省办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入围现场评审名单;对未入围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质量强省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陈述答辩。质量强省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陈述答辩,给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质量强省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综合评议,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定公示。质量强省办依据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获奖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召开质量强省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专家讨论,确定初选获奖名单。由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接到反映的问题情况,由质量强省办组织调查核实并形成报告,提交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定。
参与审议表决的专家可由质量专家、经济管理专家、相关行业协会代表等组成,每届专家具体名单由质量强省办提出,报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 审定批准。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根据初选公示结果确定拟获奖名单,报请省政府审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获奖的组织和个人,由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的个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二十五条 质量强省办、各市(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应当积极宣传并推广本辖区、本行业内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全省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鼓励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依法设立本级政府质量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组织或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海南省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实名向质量强省办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标杆引领作用,示范带动各行各业质量水平提升,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海南省政府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质量强省办报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提请省政府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和奖励经费,并向社会发布公告,5年内该组织和个人不得申报海南省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省政府质量奖的;
(三)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质量强市(县)建设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对辖区有效期内的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回访,支持获奖对象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明显下降的,需督促整改;发现存在应当撤销奖励的情形,应当及时向质量强省办报告,由质量强省办依据相应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