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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等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19〕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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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07 11:36:34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1435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两节”期间肉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秩序,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19〕78号),请各相关区和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为确保专项行动落细落实,我委对有关事项进一步要求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19〕470号
发布日期 2019-12-26 生效日期 2019-12-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2.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情况统计表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做好“两节”期间肉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秩序,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19〕78号),请各相关区和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为确保专项行动落细落实,我委对有关事项进一步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巡查督办。近期,我委在市农业农村委网站上公示了私屠滥宰问题举报电话(021-52164600),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要切实做好举报电话的受理、督办、反馈和统计工作,确保件件有记录,件件有结果。要对城乡结合部、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户)等私屠滥宰易发多发地区加大排查和巡查力度,防止私屠滥宰死灰复燃。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形成严打私屠滥宰的合力。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管。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严格开展肉品品质检验,严禁屠宰加工应无害化处理的染疫和死亡生猪,严禁对屠宰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要督导生猪及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及时有效获取《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依法持证经营。要强化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非洲猪瘟市级飞检和区级抽检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强化检疫检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切实强化指定道口监督检查,严格查证验物、信息登记比对、车辆消毒,防止疫区生猪及产品入沪。各相关区要加强非指定道口的巡查,严防违规车辆入沪。要切实落实农业农村部有关动物检疫出证和新式证章的要求,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四、进一步强化技术支撑。各级动物疫控部门要指导屠宰企业进一步强化检测实验室建设,开展检测人员操作指导和技术培训。对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要加强管理和服务,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信。
 
  各相关区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责任,推动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等工作落实落细落地,同时做好其他畜禽违法违规屠宰的查处工作。请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汇总《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将相关专项行动总结材料于2020年3月10日之前报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附件: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2.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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