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决事项实施程序》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决事项实施程序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实施程序
一、实施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行政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三)地方性法规依据
《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二款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专利权人提供维权援助服务。
二、受理条件
1.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2. 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 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 属于受案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
5. 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办理程序
1. 请求人提出侵权处理请求,提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 立案审查,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 决定立案的,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及请求书副本。不予受理的,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4. 被请求人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5.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
6. 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口头审理的,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
7. 视审理情形做出处理决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结案。
四、办理期限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情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五、需提交的材料
1.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2. 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 被请求人的企业信息查询相关材料(被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需提供)
4. 专利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或专利公告文本、专利登记簿副本或当年缴纳专利年费收据、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等);
5. 被请求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
六、申请书样式
(见附件)
名称争议裁决实施程序
一、实施依据
(一)行政法规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二)部门规章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二、争议解决方式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审批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办理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作出处理:
1. 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2. 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 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 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办理期限
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6个月内。
五、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请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企业名称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3. 举证材料;
4. 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和调解实施程序
一、实施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二)行政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三)部门规章依据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到:(四)积极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受理计量投诉,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二、适用条件
1. 不能在现场解决的计量纠纷,适用本实施程序;
2.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3.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三、办理程序
1. 计量纠纷当事人提出仲裁检定申请,或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提出仲裁检定委托;
2. 市场监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或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
3. 市场监管部门指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仲裁检定证书;
4. 市场监管部门对仲裁检定结果进行审核,将仲裁检定结果通知当事人或委托人;
5.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一次仲裁检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审仲裁检定;
6.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
7. 依据仲裁检定结果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或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的时间不包含在内。
五、需提交的材料
1. 仲裁检定申请书或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进行仲裁检定的委托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3. 有关证明材料或者实物。
六、申请书样式
(见附件)
对气瓶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争议的处理实施程序
一、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依据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发生争议时,可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提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处理。
二、受理条件
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发生争议,并且当事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办理程序
1. 递交申请。气瓶监检纠纷当事人向所在地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提交申请。
2. 审查材料。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材料进行审理,如果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将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则需当场补足,或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
3. 组织调查。自受理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4. 公布结果。根据调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向争议双方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同时存档。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后25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1. 申请裁决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3. 有关证明材料或者实物。
六、申请书样式
(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