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省局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决事项实施程序》(赣市监法〔2020〕8号)进行了修订,已经省局2023年第七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决事项实施程序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实施程序
一、实施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行政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第368号、569号修订)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三)地方性法规依据
《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专利权人提供维权援助服务。
(四)文件依据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国知发保字〔2019〕57号)。
二、受理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三、办理程序
1.请求人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提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材料的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接受请求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当事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立案后发现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请求人发送《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3.立案。进行立案审核。决定立案的,自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证据材料副本,要求被请求人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决定不予立案的,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应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通知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就请求处理的事项另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答辩书。被请求人自人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答辩书正本一份,并按当事人数量提交副本。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被请求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被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5.案件审理。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7.结案。在调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结案:作出行政裁决的,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撤销该案件的,发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四、办理期限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情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案件办理期限。
五、需提交材料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2.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被请求人的企业信息查询相关材料(被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需提供);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时需提供);
5.专利权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登记簿副本或当年缴纳专利年费收据,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等);
6.被请求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决事项实施程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