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防控非洲猪瘟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18〕72号)文件精神,有效防控非洲猪瘟,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本市决定从2019年2月到2019年5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防控非洲猪瘟,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专项治理行动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为重点,从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入手,集中开展私屠滥宰综合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大力规范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生猪屠宰秩序,完成一批生猪规模屠宰厂标准化创建,确保不因私屠滥宰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整治违规屠宰生猪行为
要以生猪定点屠宰场周边、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为重点区域,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深入整治违规屠宰生猪行为,彻底捣毁私屠滥宰与注水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注水工具,对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厂条件审查
要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查力度。对没有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厂一律按照私屠滥宰予以取缔。要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证的使用管理,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的,立即报区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于一证多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以及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后仍然屠宰生猪的,依照打击私屠滥宰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惩。要加快屠宰厂标准化创建步伐,并带动规模屠宰厂全面开展创建工作。
(三)强化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风险排查
要紧盯屠宰生猪入场查验,重点排查是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有无屠宰未经检疫生猪,检疫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规范,生猪标识是否佩戴齐全,是否屠宰加工来自疫区生猪,是否屠宰走私生猪等违法行为。要加大同步检疫力度,对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病变的,要严格按规定处理。要突出消毒制度落实,重点排查生猪进场通道、卸猪台、待宰圈是否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生猪运输车辆卸载后是否清洗消毒等潜在风险点,及时堵塞非洲猪瘟防控漏洞。
(四)严管屠宰厂代宰行为
严格生猪屠宰代宰行为管理,有代宰行为的屠宰厂要与代宰者签订长期协议,明确双方在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义务关系。屠宰厂不得因实施代宰而对入场生猪把关不严、省略待宰静养环节或缩短时间、忽视肉品品质检验等。屠宰厂要针对每个代宰者建立档案,对代宰者身份信息、代宰生猪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码、牲畜耳标号码等进行详细登记,并留存两年以上。屠宰厂不得允许代宰者进入屠宰车间,甚至直接从事屠宰等工作。
(五)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把进货采购关
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采购的猪肉等生猪产品应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并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加工、经营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有关要求
各区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行动对于防控非洲猪瘟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安排专人负责,细化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要统筹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等工作安排,扎实推进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治理。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享监管信息,形成打击合力。要建立舆情监测制度,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违法案件。要加强宣传及信息报送,对于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要及时宣传,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曝光。请于2019年6月6日前将专项治理行动总结报送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办,有关意见建议请随时报送。
联 系 人: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办 祁兵
联系电话:23113032
传 真:63557990
电子邮件:xumuban@163.com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6日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防控非洲猪瘟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18〕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