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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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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5-09 04:21:5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386
核心提示:2002年以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继续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4]44号
发布日期 2004-08-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2002年以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继续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把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我区粮食主产县(市、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区区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我区粮食安全。
 
  (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强化政府责任,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骤和要求是: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加强粮食工作市长、县(市、区)长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
 
  (四)完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长、县(市、区)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三是搞好粮食总量平衡。要做好本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认真抓好粮食收购工作,保证市场供应。四是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达到自治区要求的规模;保证地方储备粮食适销对路,品质优良;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六是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的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各市长、县(市、区)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自治区将制定粮食工作市长、县(市、区)长负责制落实情况的具体考核办法,以确保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落实。
 
  (五)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相应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县(市、区)的扶持力度,扩大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全区每年160亿公斤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和相应的耕地面积。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六)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认真贯彻国务院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政策,在总结我区2004年开展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农业厅等部门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七)继续实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的政策,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进一步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的机制和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的体系。继续办好农村粮食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市场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
 
  (八)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
 
  (九)适当保留和扶持与保障粮食安全相适应的骨干粮店、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具体数量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正常情况下,骨干粮店、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实行自主经营;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策性粮食业务时,政府给予必要的代理费用。非常时期,骨干粮店、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承担粮食供应和加工任务,由当地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费用补偿,以确保城乡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
 
  三、完善储备粮体系
 
  (十)健全储备粮管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要求落实储备粮规模;加强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储备粮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十一)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根据我区当前的粮食产销情况和发展趋势,我区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应有计划地适时调整。从2004年起全区地方储备粮规模调增到10亿公斤贸易粮,其中,市、县级储备粮规模为3.5亿公斤贸易粮,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规模为6.5亿公斤贸易粮。为在市场粮食供求出现紧急情况时能立即调运和供应粮食,必要时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等中心城市安排适量的成品粮储备,有关计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等部门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规范储备粮管理,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自治区将制定颁布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或制定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切实依法加强对全区各级储备粮的管理,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市、县 (市、区)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形成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储备粮管理网络,提高储备粮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储备粮经营管理效益。
 
  四、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十三)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我区粮食风险基金调整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农发行广西区分行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十四)保证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粮食风险基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其按时足额到位;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监管,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十五)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十六)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精神,加强分类指导,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用2年时间,完成国有粮食企业的改制工作。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其他的国有粮食企业,可以改造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使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全区逐步形成若干个具有竞争力的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十七)切实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历史遗留的“三老”问题。
 
  “老人”问题。一是对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二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形成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计划,按规定为其再就业提供免费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再就业援助等方式,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四是国有粮食企业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时,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医疗费待遇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五是国有粮食企业因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金等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多渠道解决。自治区按2001年12月31日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册职工人数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劳动保障厅等部门研究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行。
 
  “老粮”问题。各地国有粮食企业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将1996年至2001年入库的库存粮食及时处理完毕,不留包袱。对1996年至1997年入库的高价粮销售价差亏损和价差亏损未拨补到位前的利息,1998年至2001年入库的定购粮、保护价粮销售价差亏损及其占用的贷款利息,由当地人民政府督促其财政部门抓紧拨补到位。
 
  “老账”问题。对经审计认定属于政策性的财务挂账,要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没有单独设立粮食局的市、县(市、区),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集中管理。对1998年5月31日以前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消化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对1998年6月1日以来新发生的亏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关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审计厅、粮食局、农发行广西区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研究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行。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白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在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签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对特别困难的企业要给予减免以上费用。
 
  (十九)加大粮食领域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做好招商引资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相结合的工作,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引进项目和资金,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要切实落实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建立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励制度,明确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目标和责任;实行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对已经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项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抓紧项目的落实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不断增强国有粮食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六、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二十)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储备粮和自治区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市、县(市、区)储备粮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按计划给予贷款支持。对各级人民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二十一)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七、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二十二)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
 
  (二十三)严格市场准人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自治区将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的条件,及其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方面应承担的义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进行定期审核。
 
  (二十四)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注意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中介、服务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政府和企业、企业和市场的联系。
 
  (二十五)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二十六)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经营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库存数量和成本、价格等。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二十七)加强粮油质量监管,确保粮食产品安全。建立健全粮油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充实机构、人员,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积极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二十八)建立优质稻产业化经营基地。以“科工农贸”一体化形式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采取市场引导、科技推动、加工带动的做法,在全区粮食主产县(市、区)全面发展优质稻产业化经营。
 
  (二十九)扶持培育一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扶持和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自治区财政每年在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金里,单独划一块作为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资金,用于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建设、品种的引进、改良和提纯复壮、新产品开发、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企业贷款贴息等。各市、县(市、区)财政也要配套部分资金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扶优、扶强、扶大”原则,在财政、税收等政策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做强做大我区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
 
  (三十)培育、发展农村粮食合作经济等中介组织。要支持、引导农民按照自愿、自行组织、自行管理的原则,自我发展形式多样的粮食种植、销售合作经济等中介组织,增强粮农的自我服务能力,促进粮食生产与市场的联接。
 
  九、加快粮食物流体系建设
 
  (三十一)加强粮食物流规划,建设粮食物流体系。通过发展现代粮食物流业,推动粮食流通与粮食生产相结合,促进农民增收;与粮食加工相结合,促进企业增效;与粮食企业改革相结合,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创新;与科学技术相结合,促进科技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与粮食消费相结合,促进粮食消费安全、营养、保健、方便;与物流信息化相结合,推动现代粮食物流业健康发展。
 
  (三十二)加快我区粮食物流体系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我区的区位优势和西南粮食流通走廊的作用,发展广西粮食物流业。发挥我区粮食企业的资源优势,加强与国内外物流企业的合作,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把物流业务从区内延伸到区外,从国内延伸到国外,提高粮食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整合国有粮食企业资源,加快建设广西粮食物流网络,促进广西粮食流通业的发展。
 
  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三十三)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
 
  (三十四)强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保留市、县(市、区)粮食局,充实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经费。没有单独设立粮食局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三十五)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地方储备粮仓储和粮食物流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确保粮食风险基金按时足额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工商、物价、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商务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十六)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认真制定本地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这项改革,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我区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均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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