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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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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5-09 14:34:05  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96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06]15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市政发[2006]49号,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景泰县人民政府
景泰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7-04-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06]15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市政发[2006]49号,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体制机制转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省政府领导下的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加快粮食宏观调控,完善粮食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粮食监管,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建立健全有利于全县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的粮食流通新体制。
 
  二、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强化粮食市场监管
 
  在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粮食购销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在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特殊情况下,由县政府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对粮食供求实行宏观调控。
 
  积极培育多元化的粮食市场主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改制成为新型的市场主体,严格执行国家的粮食政策,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尽可能多掌握粮源,协助县政府对粮食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承担起稳定市场粮价,保障市场供应的义务和责任。大力支持和不断规范多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多渠道搞活粮食流通,促进全县农业发展。
 
  积极发展产销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进一步提高粮食企业的规模化经营水平,不断创新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使之成为农民走向市场的重要依托。
 
  建立完善的粮食市场主体。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要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在粮食集散地、交通枢纽,建立一批兼备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等多种功能的区域性粮食市场。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县粮食市场。
 
  切实落实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市场主体多元化,又要严格入市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及经营者,要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5]74号),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进行粮食收购经营活动。粮食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市场准入、诚信经营和粮油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取得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正确引导企业和粮食经营者合法经营,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强化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经县政府同意,由物价局和粮食局采取控制粮食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专业队伍,认真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能。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和粮食供求平衡调查,强化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粮食收购、销售、加工、运输、进出口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如实地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粮价或压级压价。工商、物价、质监、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检验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和粮食食品安全,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充分发挥农业资源比较优势,大力促进优势农产品向优势区域集中,通过集约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推进全县农业产业化、精细化、现代化发展,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一二期灌区要以培肥地力为重点,建设粮经牧综合农业区,提高土地产出率。干旱农业区通过地膜覆盖和集雨补灌,重点发展以小杂粮为主的绿色农业。加强农业、水利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科技含量。要不断改善粮食生产条件,坚持在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努力为农民增加收入。
 
  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保护和调动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要认真做好补贴的组织落实工作,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要总结粮食直补的经验,继续改进和完善补贴办法。
 
  四、加快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按照省市县分级负责的原则,彻底改革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与经营性分开。结合全县粮食流通的实际情况,组建一个承担政策性粮油收储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四个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县粮食公司承担政策性粮油收购和经营业务,是县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载体,组建为国有独资的购销企业,承担全县政策性粮油收储业务。县粮油购销站、北滩粮库、条山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红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县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组建为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公司要对经营量小交通不便,难以发挥资产效益的收储站点,按照宜股则股,宜售则售,宜租则租的原则,实行产权转换和资产处置,资产变现全额用于分流安置职工。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是县政府宏观调控保障军需民食,维护市场稳定的主渠道,要继续积极做好粮食储备,军需粮油,农村救灾粮以及应急保障等政策性业务,同时享受相应的代理费用和补贴。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改制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全面解决“老粮”、“老帐”问题。妥善解决好债权债务和职工分流再就业等问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依法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改制后的国有独资、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彻底明晰产权,转换职工身份,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新型的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坚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转换身份、分流安置所需的资金,省上下拔的专项补助要包干使用,县政府及所属企业也应多渠道筹资解决其不足部分。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制定粮食企业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企业改革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省上改制资金到位后,粮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将资金和责任落实到人,杜绝可能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需要报经县国税局、财政局、粮食局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经报审核认定的一律不予免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拔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已抵押给农业发展银行的资产,在处置前应及时与农业发展银行沟通,解除抵押关系后再行处置。在2007年底以前,对国有困难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土地和用房,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积极推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转变部门职能,加强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工作效率。为了便于粮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解决好编制、机构和经费等问题,使之能正常运转,保证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确保粮食流通秩序的健康运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把工作重心转向制定落实政策,依法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加强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搞好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更好地为粮食市场主体服务。
 
  五、全面解决“老粮”和“老帐”问题
 
  “老粮”全部交企业包干销售。“老粮”处理所涉及的利息、费用以及价差按省政府确定的原则解决。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对“老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对库存陈化粮,经上级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统一组织定向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预估纳入政策性挂帐总额。
 
  对1992年4月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帐,继续执行现行有关政策,过渡期延长至2008年。延长期(2004—2008年)内新增财务挂帐利息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单独安排。
 
  对1998年6月1日到2003年1月31日期间发生的亏损,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解决。对认定的政策性挂帐,在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利息,纳入政策性挂帐。经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帐,由各级政府统筹资金消化。政策性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剥离的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其余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
 
  六、加强和完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要在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逐步健全和完善粮食储备和供应保障机制,加强宏观调控。逐步建立适度规模粮食储备是县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需要。县政府根据粮食市场的需求,安排一定的财力,建立一定的粮食储备。储备粮油收购、轮换、销售要通过规范的批发市场公开交易。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经常保持适当的商品粮周转库存,必要时作为县政府调控的预备粮源,平衡市场需求。
 
  建立健全县级粮食市场预警机制,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指标,以防本县粮食供需发生变化时保证供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实行粮食流通统计确认制度。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全县粮食流通状况,根据粮食市场预警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汇报粮食市场变化发展的趋势,积极协调做好粮源、加工、供应等工作。
 
  七、改进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管理
 
  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储备粮和政府调控粮食信贷资金的需要。对储备粮收购、轮换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收购粮油、调节市场供求或对农民余粮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要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扩大经营,发挥主渠道作用。对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同时,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资金管理办法。
 
  八、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根据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县政府领导下的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全面承担起全县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搞好粮食总量平衡,规范粮食市场秩序,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等责任。
 
  全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粮食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办法,做好粮食总量平衡预警监测等宏观调控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农业发展银行要依据粮食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企业收购、调销及加工粮食所需资金择优发放贷款,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对同级粮食流通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备案。发改、人事、工商、质监、卫生、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努力做好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事关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有关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政策,狠抓改革,加快发展,确保全县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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