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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沈政办发[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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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5-09 02:35:45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23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4月21日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11]50号
发布日期 2011-06-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4月21日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依法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系列行动。
 
  1.由市农经委牵头开展农产品种植环节专项整治。
 
  建立健全对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长效机制。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生产和销售源头,依法进行查处。
 
  2.由市林业局牵头开展林果种植环节专项整治。
 
  建立健全对食用林果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长效机制。督促食用林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严厉打击食用林果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生产和销售源头,依法查处。
 
  3.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开展畜禽产品养殖环节专项整治。
 
  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加强对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规范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记录、产品留样等质量安全制度,依法查处在饲料生产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的行为。
 
  4.由市服务业委牵头开展畜禽产品屠宰环节专项整治。
 
  全面整治畜禽屠宰市场,坚决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和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5.市质监局牵头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专项整治。
 
  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单位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6.由市工商局牵头开展食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
 
  对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主体经营资格进行逐一清理和登记,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销售非食用物质、销售不合格及过期变质食品添加剂、经销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包装、标识、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行为,对不具备资格的企业要及时清理和取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禁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防腐保鲜物质。
 
  7.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
 
  督促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8.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畜牧兽医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开展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的治理。
 
  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开展对普通化工企业的排查,畜牧兽医部门要开展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排查,质监部门要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排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开展药品生产企业的排查,对生产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物质的生产企业要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督促企业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结合2011年打假专项工作,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9.由市公安局牵头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
 
  进一步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10.由市食安办牵头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系列宣传行动。
 
  一是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开展以“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生活”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二是组织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印发《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在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单位以及社区和村屯张贴,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三是建立新闻联系人制度,市食安委主要成员单位每半个月集体与新闻媒体碰面,主动通报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整治重点、案件处理情况及工作取得的成效。
 
  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十大”专项行动牵头部门的要求,组织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服务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经信、公安、卫生(食安办)等部门,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二)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抽检,做好风险监测评估,强化专项行动的技术支撑。
 
  1.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抽检,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监督抽检计划,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填写《沈阳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新发现非法添加物报表》,并报送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上报省食安办。
 
  2.卫生部门要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及省要求,制订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认真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要高度重视对非法添加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和责任调查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和职责,组织协调有关专家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对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危害进行认定,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提供有力依据。
 
  (三)进一步推动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动。
 
  1.各区、县(市)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由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委牵头,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
 
  2.市食安办按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评选工作,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作为评选的重要内容。
 
  3.各监管部门全面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
 
  4.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向广大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普及。各地区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5.畅通举报渠道,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动员全社会力量尤其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行举报。市食安办将设立专门举报电话:024-23830700,并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举报行为进行奖励。
 
  三、进度安排
 
  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从现在起到12月底,共分三个阶段,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部署阶段(6月1日-6月15日)。
 
  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并于6月17日前将实施方案(含电子版)报市食安办。
 
  (二)整治实施阶段(6月16日-11月10日)
 
  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全面实施专项整治方案,依法依职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加强监督抽检和监测预警工作,逐步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动,坚决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每月1日和16日将工作情况报送市食安办。
 
  (三)总结巩固阶段(11月11日-12月10日)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并于1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含电子版)报送市食安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及本部门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落实责任分工。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监管责任机制;对于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各区、县(市)政府、各监管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制,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将情况通报给有关地区、部门或提请市食安委协调处理,避免推诿和扯皮。
 
  各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执法联动。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汇总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进展情况,并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上报工作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四)加强宣传引导。市委宣传部要牵头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要把握节点,及时发布准确信息,澄清虚假消息,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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