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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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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04 10:53:50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865
核心提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5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局决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6-03 生效日期 2020-06-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相关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市监食生〔2020〕50号)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5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局决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整治对象
 
  1.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获证类别为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水产制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
 
  2.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相关食品生产者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食品经营者。
 
  (二)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
 
  2.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3.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利用包括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4.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直销等方式违法营销食品,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进行混放销售、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行为。
 
  二、整治措施
 
  (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全面自查,重点如下:
 
  1.生产许可情况。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是否以固体饮料等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
 
  2.过程控制情况。是否采购使用无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是否无产品标准受托生产食品,受托生产是否按照规定留存样品并做好记录。
 
  3.非法添加情况。食品原料是否来源明确、标识清楚,是否专人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是否按照产品配方进行投料,原料领用、投料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违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等。
 
  4.标签标识情况。产品名称是否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是否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营养信息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是否标注或暗示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及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5.宣传和销售情况。是否如实记录进货查验等信息,是否购进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以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并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是否在销售中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推介、虚假广告等形式向婴幼儿、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虚假宣传,是否未经许可或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外,利用网络、会议、电话等营销方式违法销售。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结合许可工作,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梳理,掌握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使用、适用人群、包装或食用形式、委托生产等情况。要结合企业自查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原料是否合法合规,采购、投料等记录是否真实,是否非法添加,标签标识是否虚假,是否非法销售和虚假宣传等。对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要及时进行核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2.加强抽检监测。各地要对有委托生产、涉嫌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声称或“纤体”“瘦身”等类似宣传用语、有适宜人群或定量食用的食品,加大抽检监测力度。重点检验与宣传用语相关的物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对问题产品要进行追溯,并及时通报涉及地市场监管部门。涉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20年7月31日前,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
 
  (二)第二阶段: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第三阶段:2020年11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汲取湖南“倍氨敏”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销售案件的教训,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抓实抓好,举一反三,全面排查。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细化专项整治方案,按照总局要求的整治重点、整治措施和时间安排,推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协作配合,统筹推进工作。此次专项整治,涉及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抽检、特殊食品、广告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稽查执法等多个环节和业务单位,头绪多、任务重。各地要扎实贯彻落实全省食品经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省局开展的婴配乳粉和特医食品经营专项大检查,围绕生产许可、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重点整治内容,加大工作统筹力度,推进各业务单位形成既分工明确,又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隐患排查整改、专项抽检监测、问题核查处置、打击违法犯罪等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实效。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以《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标准规范为重点,采取警示约谈、集中培训、上门宣传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大对相关生产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强相关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要采取微博、微信、宣传画单以及主题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曝光违法案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增强消费者的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
 
  (四)认真总结,及时报送信息。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主动与相关业务处室加强沟通联系,要及时收集掌握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制度建设及工作建议要形成总结报告,并如实填报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于2020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 系 人:食品生产处 蒋光军
 
  028-86615279,263731463@qq.com
 
  食品经营处 张 琴
 
  028-86741982,35735674@qq.com
 
  特殊食品处 苟景全
 
  028-87321879,616364628@qq.com
 
  食品抽检处 夏 伟
 
  028-86610502,2258297533@qq.com
 
  附件: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类别

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数(家)

发现

问题数

(家)

问题类型

抽检

样品

(批次)

不合格数(批次)

不合格项目

责令

整改(家)

责令

停产(家)

立案

查处(起)

罚没款(万元)

吊销

许可证

(张)

移送

公安

(件)

注:1.类别指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类别,可具体到类别名称,如0606固体饮料。

        2.问题类型指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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