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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淄政发〔2004〕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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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08 09:48:27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93
核心提示:为促进我市粮食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以及全国、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意见。
发布单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4〕278号
发布日期 2004-12-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市粮食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以及全国、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总体目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家、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全市粮食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组织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粮食产业化经营,更好地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基本要求: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稳步推进,争取用1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二、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加快企业改革步伐

  (一)加快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积极转变职能,由过去主要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为管理全社会的粮食经营企业;由过去管理国有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改为管理市场主体的准入和行为规范;由过去的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管理改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法制化管理。

  (二)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配合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搞好粮食宏观调控;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法规上来,研究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落实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确保粮食安全,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控,搞好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继续发挥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为了加强政府对粮食的调控,各区县政府可以通过国有独资或控股形式适当掌握粮食购销企业和城镇骨干粮店,作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载体。区县政府对承担粮食购销、储备任务的粮食企业可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国有粮食企业要面向市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国有及控股粮食企业,特别是农村粮食购销企业,要紧紧围绕服务“三农”,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充足的粮源,在保证军需民食、粮食安全、稳定市场粮价、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

  三、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改组

  (一)调整优化国有粮食企业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农村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区域经济辐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为农民服务的需要,将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城市粮油供应企业要大力发展快餐连锁经营,积极实施“居民厨房”工程。积极吸收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

  (二)切实搞好政策性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承担粮食储备、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产权制度。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合理定编、定岗、定员,按照保留业务骨干、精简管理人员的要求,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管理和军粮供应,并对县区储备粮进行监管;区县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区县储备粮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确保储备粮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农发行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储备粮收购资金的筹措和投放工作。   (三)培育发展骨干龙头企业。要从全市粮食工作实际出发,采取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形式,重点掌握部分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连锁经营企业,保障政府调控的成品粮供应需要。积极发展现代粮食物流,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产权制度改革,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组建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壮大一批基础好、发展前景广阔的国有粮食企业,使其成为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支持和鼓励骨干粮食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在一定区域内兼并、收购、重组相关企业,建立企业集团,壮大经济实力,努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发挥在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四、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应当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债权债务,严格按照国有企业改制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要妥善安置各类人员,原则上要全部接收原企业职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关系。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其劳动关系、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障费用等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处理,按照《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属流通企业改革的意见》(淄发〔2000〕19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完善相关政策,多方筹集资金,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一)妥善处理企业旧账。对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发生的亏损,由审计部门会同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组织清理、审计后,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的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限期消化。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账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要求,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同形式,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和还本付息资金来源。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

  (二)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深化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步伐,采取改组联合、整体转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粮食购销企业发挥其搞活流通、服务“三农”、稳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

  (三)认真做好粮食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各级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积极帮助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管理。

  (四)多种途径妥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所需资金。考虑到粮食企业,特别是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较多,各级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职工分流安置成本。按照全省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会议的要求,可通过以下6条渠道筹措职工分流安置资金:(1)资产变现收入;(2)企业原有积累;(3)社会筹集;(4)土地出让金收益;(5)省级财政适当补助;(6)市县财政支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能自筹分流安置职工所需资金的,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负责筹措解决,区县属企业由区县政府负责筹措解决。同时,也可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在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的额度内,从粮食风险基金结余中安排资金用于购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面的支出。

  (五)依法处置企业资产和土地。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资产处置,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暂时维持划拨等方式处置。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政策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盈利的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企业当期损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质监、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农业、粮食、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支持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程。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的有关要求,规范操作,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改革与粮食安全的关系、改革与农民增收的关系,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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