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20 15:14:19  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94
核心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03〕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4-02-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03〕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推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维护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障地区粮食安全。改革粮食企业的产权制度,壮大组织规模,转换经营机制,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带动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
 
  从2003年4月1日起,取消全市的粮食定购任务,全面放开粮食市场、粮食收购和粮食价格,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多种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直接到农村随行就市收购、运销粮食。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字〔2004〕12号)精神,对生产玉米的农民直接给予保护性生产补贴。
 
  三、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
 
  为了切实把粮食工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实处,保证因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市场粮价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的正常供应,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关于“销区6个月,产区3个月”和“不能以储钱代替储粮”的要求,继续完善《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地方储备粮制度的意见》(赤政发〔2003〕43号)。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地方储备粮规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市级粮食储备。储备粮要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粮食局制定《赤峰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旗县区地方储备粮的建立由各旗县区政府自行确定。
 
  四、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一)推进粮食企业的战略性重组。本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大力调整粮食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粮食经济的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要以赤峰北疆粮油购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跨地区重组优势粮食企业,建设具有强大市场竞争力的集团公司和强劲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改革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制度。所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承担国家、地方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参股的产权制度改革;其他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采取适宜的改革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社会化经营,鼓励加快民营化步伐;已经进行改制的,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可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实行破产。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处置、制定方案、审批程序等方面,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置换粮食企业职工的国有身份。各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法律程序解除与全体职工的劳动关系,将离退休人员交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其补偿标准原则上参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市直国有中小工业企业转制若干规定〉的通知》(赤政发〔1999〕66号)及各旗县区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确定。补偿金的来源除自治区拨付的专项资金外,各地可通过处置企业净资产等途径解决。置换职工的国有身份,既可以给予现金补偿,也可以以优良资产量化解决,使之成为转制后企业的股东。
 
  五、妥善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包袱和遗留问题
 
  (一)清理核实和挂帐处理购销企业的政策性亏损。由审计部门牵头,审计确认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以后因政策性因素发生的亏损,一次性进行挂帐处理。挂帐期间发生的利息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对企业自主经营发生的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负担。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1998年6月1日以来的经营情况,不得虚报、漏报和瞒报。
 
  (二)一次性销售库存商品粮。以2003年4月1日为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食锁定日。按照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赤峰市分行《关于库存商品粮一次性销售的意见》(赤粮字〔2003〕34号)执行。
 
  六、积极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共同推进全市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成立市和旗县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逐级落实责任,实施专项推进。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摸清底数,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全行业要在2004年12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二)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妥善解决粮食企业历史包袱;对地储粮的收储、生态建设补助粮的收储和供应给予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当农民出现卖粮难时,要对收购贷款实行限期贴息政策。具体补贴办法、标准等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农发行赤峰市分行制定。
 
  (三)农业发展银行要改善贷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供应财政部门承诺贴息的地方储备粮、生态建设补助粮、军粮和其他粮食收购资金。企业在改革中要防止债务悬空,不得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银行对资产大于银行贷款的企业要及时返还有效资产抵押证件,支持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粮食企业改革后,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银行要对粮食企业予以贷款支持。
 
  (四)税务部门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把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减负〔2001〕10号)以及自治区对改制企业收费减免规定,切实落实好收费减免政策。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粮食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做好社会保险手续接续、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等工作。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粮食加工企业质量监督,帮助、引导粮食加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创造条件使其获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资格,确保粮食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其标准要求。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改革后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粮食经营入市规则和交易规则,严格资格审核,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八)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支持粮食企业改革。粮食企业可以出售自有产权的公房等财产,用所得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企业安置职工净资产不足时由财政部门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九)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粮改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为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指导企业制定深化改革与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制定的改革方案,必须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承担起全社会的粮食管理工作,履行好指导、监督、协调、服务职能。搞好粮食市场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市场预测和信息发布。妥善处理与有关部门的责权关系,完善粮食行政执法权。切实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管理和市场粮油质量监管,维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加强政策性业务管理,突出抓好国家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军队用粮、生态建设工程补助粮、救灾粮的收购、管理和供应。全面负责粮食行业国有资产的核实、登记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附:赤峰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赤峰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麻树昌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尹洪山 市政府副秘书长
 
  尚 范 市粮食局局长
 
  成 员:张晓明 市粮食局副局长
 
  曹绪元 市发改委副主任
 
  胡金林 市财政局副局长
 
  高凤岭 市审计局副局长
 
  曹明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耿春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汪国森 市农业局副局长
 
  刘立明 市国税局副局长
 
  牛清玺 市地税局副局长
 
  赵国志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显光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姜树武 农发行赤峰市分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尚范兼任。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粮食流通体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6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