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赤政发[2007]03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赤政发[2007]03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20 15:15:01  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12
核心提示: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赤政发[2007]030号
发布日期 2007-09-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成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活动,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亲自过问,分管领导靠前指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加大投入,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二、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各地要切实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调研,及时掌握情况,作出部署,及时督促检查。要本着既要治标、又要治本的原则,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强化企业主体意识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区域制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故的地区,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行动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区、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坚决严肃查处。对唯利是图、屡教不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依法严惩。
 
  三、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各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精神;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共同推动的工作局面。公安部门要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恶性案件以及防害公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监察部门要对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落实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失职失察、不作为行为。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治理行动。
 
  四、加强督导,推动落实。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一线,现场指导,推动落实。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要成立工作站,专门负责整治工作。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督查,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进行督促检查、抽查督导,对大案要案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配合宣传部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工作措施、先进经验和整治成效;大力宣传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消费者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大力宣传守法经营的优秀企业、质量过硬的名优产品,公开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
 
  六、积极探索,创新机制。积极探索以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的分类监管机制。要通过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企业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制度;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要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搭建部门信息沟通平台,定期进行信息、数据交换;逐步形成建立信息互动机制。
 
  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进行表彰,对工作开展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各地和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月要将行动进展情况汇总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五日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产品质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