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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字[2009]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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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20 14:07:09  来源: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305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加强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通政办字[2009]252号
发布日期 2009-11-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加强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高全市生产加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旗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要正确认识我市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形势,高度重视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把从源头抓质量工作作为确保食品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健全“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构建“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格局,实施食品安全全过程监控,确保全市食品安全。
 
  (二)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各级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对于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入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负责备案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等工作。
 
  (四)落实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要明确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生产是食品安全的基础,保障食品安全,必须对食品生产过程实施全过程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和运输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要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二、强化我市生产加工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几项保障措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各旗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执法办案经费等相关费用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给予大力帮助和支持,特别是在资金投入、土地使用等方面要给予倾斜,全面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三)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领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对不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抓好舆论宣传。各旗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大力宣传食品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举措,宣传重视质量、守法经营的先进典型,有选择地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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