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4]101号)精神,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市实际的粮食流通体制,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坚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转制,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骤和要求是: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在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在今年6月底全部完成改革任务。
二、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四)各旗县市区要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流通体系。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进一步完善粮食购销价格形成机制。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必要时按照自治区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全市统一的粮食市场。
三、完善直接补贴办法,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五)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补贴款的兑付采取对农民直接发放现金办法,各地必须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七)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对全市现有的87户独立核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缩点强库,每个旗县市选择2—3个仓储条件好、经营效益好、交通区位优越、布局合理的库站组成中心库或粮食购销公司,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粮油精深加工,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在粮食经营和稳定市场中发挥作用。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拍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规范操作,从源头上规范企业改制行为,要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落实好银行债权,严禁企业利用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银行债务和挤占收购资金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
(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全员置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身份,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自治区政府(2003)131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根据我市粮食购销企业实际,参照过去安置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对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经济补偿标准原则上为每人3000元基本补偿金,另外职工每有一年工龄补偿300元。已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并缴纳一定的余命年养老金,移交社会保障部门,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职工的遗属按政策规定进行妥善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国有身份职工,由原单位一次性向社保部门平均每人缴纳5000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移交社会保障部门,到龄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对工伤人员,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一次性安置。各旗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各旗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完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多渠道解决。
(九)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对重新上岗职工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对现有库存中的定购粮、保护价粮首先用于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余部分继续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销售,对尚未销售出库的陈化粮和预留的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退牧还草、禁牧舍饲补助粮,继续给予利息和必要的保管费用。销售定购粮、保护价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实现的价差收入,缴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弥补粮食风险基金。不足以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实行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销售情况和价差亏损挂帐的监管。
对鉴定结论为陈化的粮食,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定向销售、定向加工处理,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
(十一)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帐,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利息,按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的规定执行。对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新发生的亏损,经市人民政府清理审计,按“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帐。从2003年4月1日起到挂帐之日,所发生的利息,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粮食财务挂帐工作6月底之前完成。
五、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十二)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自治区级和市级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及有关规定提供贷款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十三)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十四)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粮食购销业务所需的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十五)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依法规范粮食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旗县级或旗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
(十六)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为稳定粮食市场价格,防止恶意倾销和囤积居奇,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要建立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制度。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各旗县市区要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十七)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粮食批量交易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进行。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数量。所有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无证照和超范围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十八)建立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和调控机制。 进一步加强储备粮管理,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按粮食储藏年限和库存粮食品质状况实行定期轮换,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进一步加强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库存管理等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帐实相符。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逐步增加市级粮食储备规模,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储备粮。
(十九)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各旗县市区都要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保障预案,要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二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 市政府成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组 长:王军朴(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靳来厚(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国新(市粮食局局长)
周明虎(市财政局局长)
王福令(农发行乌兰察布市分行行长)
成 员:郭素萍(市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李振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雷忠宝(市审计局局长)
冯明生(市劳动局局长)
王曦文(市地税局局长)
郭仕臣(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尉小江(市就业局局长)
王 美(市社保局局长)
刘占魁(市粮食局党组副书记)
赵忠良(市粮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张国新(兼);副主任:张利雄(市财政局纪检组长),高丛平(农发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副行长)。各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全力抓好本地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二十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地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旗县市区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二是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三是搞好本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保证市场供应。四是管好地方储备粮,保证地方储备粮食适销对路,品质优良;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六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各旗县市区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十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转制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给予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照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帐,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
(二十三)要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保证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需要,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和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退牧还草、禁牧舍饲补助粮以及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二十四)各旗县市区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周密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粮食局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配套措施,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