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与巴彦淖尔市政府签定的《食品安全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巴彦淖尔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㈠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 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 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 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 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㈡总体目标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依法履行部门职责, 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继续深入推进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巩固前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成果, 使我市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 食品行业自律意识显著增强, 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二、工作任务
㈠严厉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剂量和保存保管方法, 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的索票索证制度和购销台帐制度。 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管理, 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加强对新鲜乳及乳制品、 酒类、 鲜肉和肉制品、 食用油、 火锅底料、 蛋糕、 熟肉等易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品种的监督检查力度。
农牧业部门负责食用农畜水产品种养殖环节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整治, 严厉打击在新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 严厉打击在畜禽养殖环节添加孔雀石绿、 瘦肉精、 激素等有毒有害物质, 严厉打击在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剧毒农药; 全面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小作坊、 蛋糕店、 熟肉店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整治, 对所有食品添加剂实行备案制度; 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使用非食用物质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严格实施食品添加剂索票索证制度和台账制度, 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剂量和方法。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的整治, 严厉打击经营辣椒精等不合格火锅底料,开展火锅底料和葡萄酒专项整治工作, 严格实施食品添加剂索票索证制度和台账制度。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 食堂、 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等消费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整治, 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剂量和方法, 严厉打击不合格火锅底料, 严格实施食品添加剂索票索证制度和台账制度。
㈡加强食用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农牧业部门要深入开展蔬菜、 水果、 食用菌、 畜禽产品、 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 生鲜乳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监管和检验形成常态化, 依法严厉打击在新鲜乳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 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 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 打击违法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 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农药的“黑窝点”。 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 地沟油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严厉查处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 激素等违禁药物行为。 开展水产种苗专项整治, 严禁水产养殖(特别是种苗生产阶段) 使用硝基呋喃类、 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开展粮食收购、 储存环节质量安全检测。
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顿。
质监部门要严格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 构建从原料进厂、 生产加工、 产品检验、 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全过程监管链条。 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督促企业进行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 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 行为; 严厉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加强乳制品的监管, 严防三聚氰胺再次流入乳制品, 加强食用油生产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使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品行为。 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 无《营业执照》 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全面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和规范, 扶持守法经营的小作坊, 促使其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 重点加强豆腐、 粉条、 馒头等小作坊的治理整顿。
㈣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
乌拉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加强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保证进出口食品的安全, 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 完善进出口食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 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 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质监部门要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查, 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出口食品出厂要严格实行批批检验, 严厉打击在出口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㈤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整顿。
工商部门要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 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 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严厉查处无证、 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 打击销售过期变质、 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 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 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食品市场监管, 加强乳制品、 鲜肉和肉制品、 火锅底料、 酒类、 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 围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 经营行为和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积极推进食品市场监管信息网络化、 监管电子化和监测手段现代化,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全面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㈥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的整顿。
卫生部门要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 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 严格执行餐饮消费环节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 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 制定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 以学校食堂、 幼儿园食堂、 建筑工地食 堂、 农家乐旅游点、 小型餐饮单位、 火锅店、 麻辣烫等快餐店为重点单位,以食用油、 肉制品、 熟食卤味、 盒饭、 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为重点环节,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要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 尤其是小餐饮店、 酒吧等单位采购和销售、 使用的葡萄酒和白酒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 火锅店的专项整顿和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 采购食品原料要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严防餐饮服务单位采购、 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 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的食品原料, 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 劣质食用油等行 为。 大力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㈦加强畜禽定点屠宰整顿。
商务部门要严把畜禽定点屠宰市场准入关,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管, 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 以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等行为。 强化活禽、 生猪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打击加工、 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 严防病死、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 流通、 餐饮消费环节。 积极开展酒类的监督检查。
㈧加强保健食品的整顿。
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 进行全面清理 换证。 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 查处制售假劣保健 食品行为。 开展保健食品标签、 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 严查以公 益讲座、 免费体检、 学术交流、 会展销售等形式变相销售假冒伪 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 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㈨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 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利用各种 新闻媒体和途径,加大宣传力度, 宣传识别假 冒伪劣食品的方法和技巧, 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 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引 导企业自觉规范生产经 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㈩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反应能力。
各地区、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建立比较完备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体系和应急指挥体系, 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工具。 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预测、 预警, 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处置, 减轻危害。 条件成熟的地区要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提升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
(十一)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各旗县区要按照不同的行业选择 2—3 家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在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 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等保证食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及时收集企业诚信不良记录, 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三、 有关要求
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责任。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履行职责, 采取有力措施, 依法加强治理整顿。 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 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分解整顿工作任务, 明确各环节、 各阶段的整治目标和完成时限, 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要将集中整顿和日常工作相结合, 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 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统一领导、 组织、 协调责任,保障整顿工作所需经费, 全面抓好整顿工作任务的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 坚持统一协调和分工负责相结合,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㈡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 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 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 渎职行为。 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举报、 通报制度, 对行政机关迟报、 漏报甚至瞒报、 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㈢加强信息报送,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各旗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信息报送人员, 每月至少报送食品安全整顿的简报两 篇,对食品安全整顿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报告。
㈣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