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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青政[200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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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11 04:01:44  来源:西宁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16
核心提示:1998年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对推进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做好当前的粮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属粮食销区,做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是关系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的大事,为贯彻落实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2004]67号
发布日期 2004-09-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1998年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对推进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做好当前的粮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属粮食销区,做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是关系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的大事,为贯彻落实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实施要求 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下的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省省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我省粮食安全。 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求是: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上来,牢牢把握工作重点,加强领导,深入研究,精心组织,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贯彻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把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1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2004年,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以适当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今后要进一步研究探索直接补贴的方式、标准和期限,更好地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农牧厅、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 在新形势下,国有粮食企业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必须加快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体制创新,消化历史包袱,进一步分流富余人员,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二)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机构创新,通过改革,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体制和机制上实现大的突破,更好地发挥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对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及军粮供应的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作为省级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对州(地、市)、县国有购销企业在原已改革调整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按照政策要求、应急购销均衡的原则,西宁、海东地区及其所属县,原则上组建一个国有独资或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青南地区的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合理布局,精减人员,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原则,以原州国有粮食企业为依托,重新组建粮食购销公司,覆盖全州,县一级至少保留一个必要的网点,省上仍保留原扶持政策。其他地区可参照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工作,原则上州一级保留购销公司,县一级购销公司可作为州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网点,使之成为当地实施宏观调控或政策性供应的主渠道;对地处偏僻、无政策性业务、难以经营的网点,采取撤并或出售、租赁、承包经营,盘活资产;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全部退出国有资本,成为多元化经济主体。 同时,要积极培育省内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国有控股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充分利用我省粮油企业现有设备设施和购销网络,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培育股权多元化的国有大型控股公司,使其成为产销结合、贸工农结合、加工与储备相结合的省内成品粮油加工、销售中心,承担储备粮加工轮换、应急吞吐、稳定市场,带动我省农牧业发展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体意见由省国资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社保厅、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三)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帐问题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经中央清理核复的粮食财务挂帐,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范围,按中央确定的政策执行。对1998年6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市场化改革前清理出的政策性财务挂帐,本金纳入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对以上两项财务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出来,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占用企业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的由农业发展银行补足贷款,债务一并划转到县以上粮食管理部门。利息由财政贴息,本金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限期逐步消化。具体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研究制定。
 
  (四)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分流问题 各级政府在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支持和帮助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就业渠道,促进企业分流人员就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置换身份,实行竞争上岗和岗位聘用制,彻底改变管理机制。改制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方式解决。在确保国家储备粮安全的前提下,对企业依法出售的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具体办法由省粮食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社保厅、农发行研究制定。
 
  四、调整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落实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农发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地方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相关费用、利息及价差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发行也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农发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基金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五、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为了稳定市场、保证供应,这次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把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作为突出的任务,从市场准人、监管服务、整顿秩序等方面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切实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粮食收购市场的准入制度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人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要依法承担政府制定的粮食宏观调控方面的相关义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研究制定。
 
  (二)做好全省各类粮食企业、经营者的资格备案审核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工商部门,在政策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内,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并切实在培育市场主体和搞好服务上下功夫:一是对新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由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原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向登记机关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格审核,经审核许可后,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未按要求办理审核许可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取消营业执照中“粮食收购”项目。二是全省所有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粮食经营者要向同级粮食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按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从事粮食经营,并建立台帐,报送统计信息;未在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和不遵守统计报告制度的,粮食部门可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关的经营资格。三是对申请购买陈化粮的饲料企业进行资格审定工作。经审定并取得资质的企业可参与国内及本省陈化粮拍卖。四是采取具体措施,积极培育粮食流通市场各类主体,壮大粮食流通市场规模,加强服务和监管,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以上工作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工商局等部门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报告制度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在应急状态下,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并接受粮食等有关部门对其库存量、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等方面的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既是市场机制和企业机制的变革,也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粮食部门由过去主要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为管理全社会的粮食企业,由过去管理国有企业的一些经营活动改为管理市场主体的准人和行为规范,由过去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管理改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法制化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17号文件提出的关于“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的要求,尽快向编制部门提出申请,进一步明确其工作职责,适当调整粮食行政部门的职能,加强力量,充实机构,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建立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
 
  (一)搞好规划,多方集资,加快粮食市场建设 将粮食市场建设统一纳入全省“十一五”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逐步实施。粮食市场建设要按重点地区集中建设,重点项目重点扶持,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建设设施配套、功能齐全、信息畅通、吞吐量大、辐射面广的大型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作为省级政府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调剂供求余缺,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载体。同时,要因地制宜,鼓励在综合市场内设立粮食专营区域,完善市场体系。对市场建设所需资金可采取多元化投资的方式筹集。省级相关部门应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优惠扶持。从2004年起连续三年,省上每年拿出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全省大型骨干粮食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建设贷款的贴息补助。对目前尚没有粮食专业市场的地区,要根据市场需求程度,对现有设施和交易场所进行改造,使之具备基本的交易功能。同时制定相关政策,为省内外粮商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服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鼓励其做大做强,促进其发展,使其为稳定我省粮食供应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搞活流通的具体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提高全省粮食仓储能力和水平 为确保全省储粮安全,提高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从2004年开始,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省、州、县的粮库维修改造,维修资金从财政预算资金和省发展改革委的地方统筹资金及开发银行的信贷资金等多渠道筹集,专项用于省、地、县三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设施的维修与改造,提升仓储功能,确保储粮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与主产区的合作,建立更紧密和更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 本着既为粮食主产省开拓粮食销售市场,又为保障我省所需粮源供给,特别是“应急粮”的供应积极探索更紧密和更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在进一步完善与山东、河南等粮食主产省产销协作的基础上,通过举办各类粮食供需洽谈会、竞买竞卖、代储、代购、代销、委托订单收购等购销活动,吸引更多的省外企业到青海来经营粮食,加强产销双方的联系和合作。
 
  七、加强与改善宏观调控,确保全省粮食安全
 
  (一)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和提高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要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搞好撂荒地恢复和农民基本口粮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业占地。同时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一批高标准的旱涝保收的基本农田,特别是要鼓励黄河谷地的农田开发,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努力提高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证一定的粮食生产自给率,做到农村用粮原则上靠农民自己解决。
 
  (二)加强地方储备管理 继续完善省级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优化储备粮的品种结构,健全储备粮的调控功能,加强储备粮的管理,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按粮食储藏年限和库存粮食品质状况实行定期轮换,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调控有力。
 
  (三)分级建立完善全省粮食应急保障预案 根据省政府制定的《青海省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检查,抓紧落实。州地市及有条件的县,也要相应制定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粮食应急保障预案。
 
  (四)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粮食市场信息预警预报机制 在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形势下,要注重研究粮食供求和价格变化规律,建立新的粮食总量平衡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抓紧建设全省粮食安全预警预报系统,对国内外、省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和市场价格进行及时监控,定期发布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走势等信息,为政府宏观决策及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有效服务。项目建设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安排。 八、进一步落实全省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下的州、地、市、县长分级责任制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进一步落实省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省粮食工作实行省长领导下的分级责任制的要求,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以及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州(地、市)级地方粮食储备、维护本地粮食市场等各个方面,切实全面地负起责任。要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17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确定的具体改革意见,进行认真深入研究,制定出本地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各地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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