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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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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11 16:04:07  来源:西宁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96
核心提示:畜牧业是现代农业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畜牧业,对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善人们膳食结构,提高国民体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大做强畜牧产业,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畜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做大做强畜牧产业,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7-06-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畜牧业是现代农业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畜牧业,对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善人们膳食结构,提高国民体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大做强畜牧产业,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畜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做大做强畜牧产业,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以确保畜产品安全和市场供应,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为目标,加快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健康养殖,在继续抓好草原生态建设的同时,发展壮大饲草饲料和畜禽良种两个产业,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服务和科技培训、畜产品质量监测三个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畜产品竞争能力,实现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畜牧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坚持协调发展,推进畜牧业产销一体化经营;优化区域布局,构建优势产业带。坚持依靠科技,鼓励科技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提升畜牧业竞争力。坚持环境保护,推行清洁生产,强化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生态畜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坚持政府扶持,鼓励多元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畜牧业生产,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末,畜牧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牧民人均牧业纯收入年均递增7%以上,期末达到830元(不包括草原生态项目转移性收入部分),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3.5%以上,母畜比例达到55%,牲畜总增率达到38%,商品率达到32%,肉类总产量达到30万吨,奶类总产量达到28万吨。建立比较完善的良种繁育、疫病控制、饲料生产、畜产品质量及安全控制体系和畜产品市场销售网络,促进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草原退化趋势得到基本遏止,主要畜产品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基本实现适度规模生产,产品质量明显改善,加工品比重大幅度上升,品种更加丰富多样。
 
  二、加快推进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
 
  (四)进一步优化畜禽品种区域布局。要根据区域资源承载能力,认真贯彻《青海省畜禽品种区域布局总体规划》,明确区域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加快产业带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畜产品产区。高寒牧区要加强牦牛复壮、藏羊本品种选育和季节性育肥出栏工作,建立以藏羊肉、牦牛肉、藏羊毛、牦牛绒为主的特色畜产品生产基地;环湖牧区要继续加强青海高原毛肉兼用半细毛羊巩固提高、牦牛复壮、藏羊本品种选育、绒山羊选育和肉羊改良工作,引导、鼓励羔羊当年育肥出栏和牦牛犊全哺乳适时出栏,建立以牦牛肉、优质羔羊肉、牦牛绒、半细毛、山羊绒为主的生产基地;东部农区重点发展良种草食畜,稳定发展生猪和家禽生产,引导农民由分散养殖向适度集中规模饲养转变,提高品种选育、配套杂交生产、科学饲养、疫病防治等实用技术的配套能力和入户水平,建立优质羔羊肉、牛肉、乳品、猪肉、家禽生产基地;西宁市郊要充分利用区位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和信息优势,积极推进畜产品加工业、生物工程技术产业建设,实现畜产品由粗加工销售向精深加工销售转变,建立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
 
  (五)努力推进生产方式和增长方式转变。转变养殖观念,调整养殖模式,创新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东部农区要积极推进养殖小区建设,逐步实现“人畜分离”、“场村分离”,改变人畜混居、畜禽混养的落后状况,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有效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采取措施增强农户自我发展能力,形成自繁自育的良性发展模式;规范养殖小区动物防疫和环保设施建设,按防疫要求严格规范小区的生产和经营;积极推动农户按照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大力引导、扶持适度规模经营,形成资源适度集中,提高集约化程度,形成规模效益。牧区积极推行生态养殖,进一步完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配套政策,实行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大草原生态环境建设力度,抓好三江源地区、青海湖地区、黑河流域和柴达木盆地退化草原的综合治理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天然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制度,以提高牲畜生产性能和产品附加值为突破点,积极开展并扶持藏羊本品种选育、牦牛复壮和无公害、绿色及有机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走稳畜提质的生态养殖道路。
 
  (六)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机制创新,建立基地,树立品牌,向规模化、产业化、集团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带动农牧民增收的能力。建立健全加工企业与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养殖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订单畜牧业。鼓励企业开发多元化的畜禽产品,发展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进一步调整畜产品出口结构,实现出口产品、出口类型多元化,不断提高我省畜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有份额。要创造条件,扶持和发展畜牧专业合作组织与行业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及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农牧民利益。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努力扩大畜产品出口,大力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出口畜产品生产加工管理模式。
 
  三、建立健全畜牧业发展保障体系
 
  (七)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采取政策引导、项目带动、资金扶持等措施,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满足畜牧业生产对良种的需求。以提高畜禽良种繁育和供种能力为中心,利用青海省家畜改良中心已有的基础设施,建成集细管冻精、胚胎生产为一体的良种牛繁育中心;建立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良种奶牛、肉牛种牛场,繁育、推广良种牛;建立一批良种肉羊扩繁场,逐步改变良种肉羊依靠外省供应、引种费用高、品种混杂的现象;继续加强青海高原毛肉兼用半细毛羊、青海毛肉兼用细毛羊原种场、繁育场的育种工作,提高种羊繁育能力;完善种猪原种场和扩繁场,解决种猪供应问题;在继续加强大通牦牛原种场建设的同时,在青南地区逐步建立若干野血牦牛繁育场,增强牦牛供种能力;建立柴达木绒山羊原种场和藏羊选育场,不断提高品种质量,满足本品种选育工作需要。积极推进良种产业带建设,以整村、整乡推进的模式,加强良种奶牛、肉牛、肉羊繁育基地建设,继续抓好半细毛羊巩固提高工作,加大牦牛复壮改良工作力度,积极开展藏羊本品种选育工作。
 
  (八)构建饲草饲料生产体系。大力发展饲料工业,培育扶持省级草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在饲草生产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草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提高产业集中度。建立饲料标准试验中心和饲料安全评价系统,制订饲料产品和检测方法标准,强化饲料监测,实现全程监控。加大秸秆饲料、菜籽饼等非粮食饲料开发力度,支持蛋白质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研发生产。建立健全牧草良种生产体系,增加品种、提高质量,为全省草地建设提供牧草种源。大力建植人工草地,在东部农区建立龙头企业带农户的青贮饲草和多汁饲料生产基地,鼓励和扶持农户通过复种和套种进行牧草种植;牧区实行适度规模种草与圈窝种草相结合,在水热条件具备的柴达木地区适度发展以苜蓿为主的饲草种植业,继续扶持青南牧区圈窝种草。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的办法,吸引社会资金,发展规模种植,推进产业发展步伐。扶持草产业发展产业化项目,以草产业龙头企业带动周边地区发展。
 
  (九)强化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强化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做好畜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控工作,做到种畜禽无主要疫病,从源头提高畜禽健康水平。完善动物疫情诊断测报体系,在继续完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同时,建立州(地、市)级和县(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形成健全的防控体系。并根据区域重点,继续加强动物疫情测报站建设,完善动物疫病报送信息网络系统,确保信息及时传递,做到重大动物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健全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在完善州(地、市)、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站)的同时,加强省际间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点)建设。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贮备体系,建立省、州(地、市)、县(市)三级动物防疫应急物资贮备库。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预报,提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能力。努力争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逐步实行动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建立和完善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加强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监控,强化动物卫生执法监督。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稳定畜牧兽医队伍。
 
  (十)健全技术推广和支撑体系。加快畜牧兽医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培育畜禽新品种。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不断提高畜牧业发展的技术装备水平。加强省、州(地、市)、县(市)、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全面改善各级畜牧兽医站基础设施,积极解决村级防疫员报酬,稳定村级防疫员队伍。加强牛改点、羊改点、猪配种点建设,形成县有中心乡有站、村村都有改良点的畜种改良技术服务体系。强化畜牧业科技教育和培训,完善科技培训体系,在继续加强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养殖技术应用能力的同时,重点完善面向技术人员的省、州(地、市)、县(市)三级技术培训中心,提高畜牧业技术人员和农牧民的科技素质。加强省级研发基地、区域性畜牧科研中心创新能力建设,支持畜牧业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联合,发展畜牧业高新科技企业。加强草原技术服务和监理体系建设,在继续加强草原监理站、草原防火物资贮备库建设的同时,重点加强省、州(地、市)、县(市)级草原站建设。
 
  四、加大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
 
  (十一)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标准,强化质量管理,完善检测手段,加大对畜产品质量的检测监控力度。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强化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实行养殖全过程质量监管,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的使用。加强省级兽药质量及兽药残留监测实验室建设,以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兽药质量,强化违禁兽药和兽药残留监测能力。推进畜产品质量监测实验室建设,以省畜牧兽医总站现有畜产品质量监测实验室为基础,依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畜产品监测设备,提高肉、乳、毛绒、蛋等畜产品质量监测能力。
 
  (十二)加强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监管。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扶优扶强。全面开展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技能培训,继续实行屠宰加工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确保产地检疫率、定点屠宰场屠宰检疫开展面、屠宰动物检疫率、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率、上市肉品持证率均达到100%。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逐步改变目前畜禽流通、屠宰方式,通过采取畜禽屠宰、主产区就近加工的方式,逐步变“运畜”为“运肉”,减少活畜禽流通数量,降低疫情传播蔓延机会。
 
  (十三)加强畜产品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畜产品市场,严禁地区封锁,确保畜产品运销畅通。充分发挥农村牧区经纪人衔接产销的作用,促进畜产品合法流通。落实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重点区域要逐步实行活畜禽交易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使用的查处力度,保证上市肉类的质量。加强对液态奶和其他畜产品的市场监管,完善液态奶标识制度。
 
  (十四)加大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按照《畜牧法》要求,制定完善青海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青海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加强畜牧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种畜禽进出口等方面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畜牧法》的行为,依法维护畜牧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五)完善畜牧业基础设施。继续加大投资力度,并整合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加强畜牧业规模化养殖小区及小区内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牧区畜用暖棚、农区小型畜用暖棚建设投入,不断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推进畜禽健康养殖。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加强退化草地治理,保护和建设草原,加快草业发展。探索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维护生态安全。
 
  (十六)扩大对畜牧业的财税支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畜禽良种繁育及推广、种质资源保护、优质饲草基地和标准化养殖小区示范等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及人畜饮水等专项资金时要对畜牧业发展给予大力支持。继续清理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环节不合理税费,继续实行对饲料产品的优惠税收政策,减轻养殖农牧户负担,降低生产成本。“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调整完善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十七)加大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运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结合畜牧业发展特点,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对符合信贷原则和贷款条件的畜牧业生产者与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牧户发展畜禽养殖。积极开展畜牧业保险试点工作,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十八)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建立和推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加强对基本草原的保护和管理。省、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基本草原保护规划,凡用于草原畜牧业生产的四季草场、人工草地、改良草地、牧草种子地以及以草地为主的自然保护区、江河流域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地均应划定为基本草地加以保护。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等发展畜禽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六、加强对畜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把发展畜牧业摆在重要位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扶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依法促进畜牧业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畜牧法》、《草原法》及《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做好信息引导工作。建立健全畜牧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的预测预警,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指导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促进畜产品的均衡上市,防止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正确引导畜产品健康消费,扩大消费需求。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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