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办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的通知 (鄂食药安办函〔2024〕16号)

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办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的通知 (鄂食药安办函〔2024〕1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8-02 06:22:10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9
核心提示:为加强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协同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鄂食药安办发〔2024〕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鄂食药安办函〔2024〕16号
发布日期 2024-07-16 生效日期 2024-07-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安全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湖北省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教育厅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

为加强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膳委会)工作,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协同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鄂食药安办发〔2024〕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学校膳委会是该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的议事协调和监督机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该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学校膳委会人员组成原则上由校长、分管食品安全副校长、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教职工代表、保健医生、营养师和学校“两代表一委员”等人员组成。

三、学校膳委会组成人员采取自我推荐、民主推荐和学校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人数不少于9人,并在学校内部公示。组成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办事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服务。

四、学校膳委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学校膳委会主任按有关规定聘任,每届任期1年,到期进行更换和续聘。中小学、托幼机构的膳委会副主任由食品安全副校长担任。任期内,组成人员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学校膳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

五、学校膳委会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品及原材料采购、校外供餐单位招标、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招标等涉及学校食堂重大事项的决策监督,定期公开食堂财务收支状况等相关信息,维护师生及家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参与学校食堂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监督学校食堂饭菜价格、份量、质量和食品安全,以及食堂员工的个人卫生、服务态度等,保障膳食安全与营养健康。

(三)定期收集整理师生及家长对食堂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向校长和食堂管理部门反馈,督促学校妥善处理。

(四)督促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畅通投诉监督渠道,公开公示举报电话,提升“即诉即办”工作质效,及时化解师生食品安全消费诉求。

(五)监督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学校膳委会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风险研判会议,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向学校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二)通过明查暗访方式不定期开展食堂后厨巡查,加强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三)研究制定膳食和食品安全有关工作制度和标准,进一步推动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聘请校内“食品安全监督员”,指导监督员协助收集教师和学生对学校膳食和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协助学校妥善处置食品安全投诉。

(五)组织学校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大宗食材供应企业开展“学生及家长开放日”活动。

(六)监督“互联网+明厨亮灶+AI识别”建设应用,探索后厨监控视频向家长有序公开。

(七)开展膳食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营造学校食品安全浓厚氛围。

七、学校应强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为学校膳委会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及时解决膳委会实际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膳委会正常开展日常工作。

(二)为膳委会获取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文件提供便利,并定期组织学校膳委会成员集中学习或培训。

(三)主动邀请膳委会及成员参与学校涉及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八、各学校应当根据本指南制定学校膳委会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9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03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726) 其他法规 (523)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