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2002年,我市率先进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通过改革,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粮食流通新体制,取得了农民增收、财政减负、市场繁荣和企业发展的明显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川府发〔2004〕13号)精神以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现提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继续深化国有及国有控、参股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在坚持“承担中央及地方各级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探索国有股份减持途径和方法,大力引进社会资本,鼓励自然人股东增持股份,特别是经营管理层多增持股份,力争3年时间达到国有相对控股的目标;对两个国有独资的泸县、合江国库,尽快进行国有控股的股份制改革;市、县区政府以国有控股或参股方式,重点掌握一批粮油收购、仓储、加工、经营企业;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范运作,政企分开,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
(二)我市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中,为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而组建的粮食政策性公司,主要承担粮食专项储备、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军粮供应、救灾救济等政策性业务和财务挂账,按照省政府的粮食改革精神,粮食政策性公司中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挂帐剥离后,在妥善处理资产、落实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全部债权债务,完善政策性业务清理,公司职能完毕后,通过深化改革,依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三)进一步做好企业财务挂账的清理认定工作。重点是清理认定1998年6月1日以后企业新发生亏损挂账,同时,对附营业务停息挂账贷款、企业消化本息挂账贷款、建仓贷款等贷款,也应通过审计认定,分清政策性和经营性亏损,以便分类处理。要按省政府要求,将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次审定的政策性财务挂帐,以及销售老粮和陈化粮的价差亏损,全部从政策性公司剥离到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及时解除抵押关系。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改制重组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继续享受改制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安置原企业下岗职工60%以上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粮食购销企业,应享受相关税收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国有控、参股粮食购销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政策。
(五)为了确保政府掌握调控粮食市场的基本载体,各县区要加强对粮食行业国有资产的清理和管理工作。国家、省粮食储备库仓储设施,应保持现有规模;根据粮食安全的需要,必须保留足够的仓储及其他设施,保证粮食储备、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供应的需要,并落实管理和维护责任。对边远、分散、政府宏观调控不需要的资产,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置,处置收入主要用于归还农发行贷款。
二、健全粮食市场体系,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我市地处川、滇、黔、渝结合部,历来就是重要的商贸中心和物资集散地,区位优势十分突出。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粮食大市场、大流通的格局逐步形成,这就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提出了客观要求。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市场的建设和培育,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泸州市市级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为中心,县区粮食现货交易市场为基础,农村重点集贸市场、边贸市场和连锁超市为补充的粮食市场体系。按照市场法则尽快完善泸州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使之成为泸州粮食交易的信息中心、拍卖中心和服务中心以及四川省川南重点粮油批发市场。今后我市储备粮、政策性用粮的采购和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在全市逐步推行粮油交易公开采购制度,力争川南地区的省储轮换进场交易。通过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的运作,不断完善市场运作机制。
各地要认真落实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的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对粮食流通实行区域性封锁。
三、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从2004年起,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的标准,按照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取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的资金,根据省下达计划,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进一步完善兑现办法,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四、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一)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各级政府储备粮油和调控市场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储备粮油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可能发生的亏损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主经营粮油购销业务所需资金,要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改制后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继续给予支持;对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尤其是粮食经营量大、调控能力强、资产负债低、经济效益好的粮食加工骨干企业,要在收购资金贷款上重点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健全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强与农业发展银行的配合,自觉接受信贷监管,遵守信贷政策。严禁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多渠道筹集收购资金,各商业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五、扶持粮食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粮食产业
我市粮食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参与市场竞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弱,要采取积极措施,把粮食企业扶强做大。
(一)确定和扶持市级重点粮食龙头企业。2003年,我市确定了一批市级粮食龙头企业,并实行了投资贴息和品牌奖励政策。今年将从市级龙头企业中确定2-3家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使之尽快发展壮大,增强其带动作用。
(二)以争创名优品牌为突破,扶强做大龙头企业。我市已有一批优质大米品牌获得“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获得全国“放心粮油”产品称号,这对于提高泸州优质大米品牌知名度起到了积极作用。要继续抓好粮油加工设施技术进步工作,增强加工能力,提升粮油档次,争创名优品牌。同时,要加大对名优品牌的宣传力度,扩大泸州优质粮油品牌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努力拓展省内外市场,把品牌做大做强。市政府继续完善优惠政策扶持粮食龙头企业发展。
(三)积极引导企业走联合发展之路,采取资产重组、联合经营和品牌运营等形式,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共同发展。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一)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仓储运输设施优势和所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带头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要在粮食收购上起主导作用,在粮食价格上起引导作用,在调控市场上起稳定平衡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起带头作用,在粮食宏观调控上起载体作用。
(二)完善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各地要对粮食收购市场认真进行清理,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粮食收购准入条件和相关规定,对粮食收购企业重新审核、登记,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
(三)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四)强化粮食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要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粮食批发商、成品粮食加工或批发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库存常量为月均售量的20%和最高库存、最低库存数量的规定。各企业要严格执行,违者按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市粮食行业协会命名的“放心粮油示范店”是我市稳定粮食市场、保证市场供应的主要力量,要模范地执行政府的规定,在依法、诚信经营方面起好带头示范作用。
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要按省政府制定的粮食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监督粮食批发和零售企业予以实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市粮食、物价部门应定期监测并发布全市重要粮食品种市场价格信息。
(五)加大对粮油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加工、零售企业必须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报表。所有的粮食经营企业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认真落实陈化粮的监管措施,严禁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的粮食质量以及卫生实施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的检验监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建立严格的市场管理体系,严密的质量安全体系,完备的卫生监督体系,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搞好部门协作,加强粮油市场的监管,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我市粮油产品质量安全。
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地不得擅自将包括耕地在内的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业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
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经营土地收入中的复垦费要按规定用于农田复垦。各级财政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扩大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要巩固和发展农技服务体系。
(二)健全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县区出现局部范围的粮食供给短缺、救灾救济和应急用粮,由县区政府销售县区储备粮的方式进行调节;局部粮食丰收,出现农民“卖粮难”,由县区政府收购充实县区粮食储备的方式进行调节。出现较大范围的粮食供不应求、重特大事故的救灾救济应急用粮或者农民“卖粮难”,由市级储备粮销售、赈济,或者收购进行调控。我市建立市县两级粮食储备制度
,待省政府下达任务后分解到县区,务必认真落实并加强管理。储备实物不足部分,采
用以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差价的方式储备资金(制度另行制订)。
规范和完善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粮食局为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市级储备粮负总责。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市级储备粮管理按照“政府委托、企业运作、部门监管”的原则和要求,建立责权明确,高效灵活,适时吞吐,调控有力,节约费用的动态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市级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安全可靠,管理规范。
规范市级储备粮的收购、承储和销售的运作方式。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原则上通过市粮油批发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市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进行采购。市级储备粮的承储,按照合理布局、运输方便、管理规范、利于调度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收购工作,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保证农民增加收入。要建立粮食供求预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方案。在市场粮价跌至最低收购价以下时,要认真执行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的政策。市场粮食收购价格水平由物价部门监测和发布。
政府为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调控粮食市场或委托企业代理各项政策性业务,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单独列帐,封闭运行。
(三)继续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政策。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开支。
(四)按照立足市内和利用市外市场适当调剂的原则,灵活运用国际国内市场调剂粮食品种和余缺。
(五)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县区政府要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六)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依法规范粮食市场。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的完善
(一)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对本地区
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完善粮食市长负责制下的县区行政首长责任制。市长对全市粮食产需总量平衡和粮食安全负总责,其目标责任分解到县区长。县区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高度重视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本区域粮食安全;二是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确保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合理确定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
标准和方式,做好直接补贴工作的落实。三是搞好地方粮食总量平衡。销区和产区要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按市场规律形成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机制,销区要积极支持产区发展粮食生产,使产区的粮食有可靠的市场销路,销区调入的粮食有稳定的粮源保障。产销区都要保证本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四是管好地方粮油储备。保证地方储备粮油达到市政府要求的规模,保证地方储备粮油适销对路,品质优良,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六是完善和深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各县区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责。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管,对取得粮食收购市场准入许可证的企业要对其准入资格和证书进行定期审核。同时继续做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要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粮食市场规范有序。
(四)市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审计部门要组织好对企业亏损和财务状况的清理审计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质监部门要对粮食加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要对粮食流通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国土、国资、房管、税务等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积极支持粮食企业改革。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及时总结,完善相关政策,把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