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猪及其产品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泸市府发〔2004〕7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猪及其产品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泸市府发〔2004〕7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16 03:45:04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51
核心提示:为保证我市放心肉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生猪及其产品市场监管(指生猪从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上市销售全过程的监管),形成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生猪及其产品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发布单位
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4〕74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保证我市放心肉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生猪及其产品市场监管(指生猪从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上市销售全过程的监管),形成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生猪及其产品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建立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市场监管行政责任制
 
  (一)县、区政府行政责任
 
  1?对生猪及其产品的市场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生猪及其产品的市场监管负总责,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生猪生产、屠宰加工、市场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市场新鲜猪肉供应和质量,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按照市政府“放心肉”工程规划,对辖区内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进行统一布局。
 
  各县、区政府应建立辖区内重点屠宰加工企业联系制度,依法对重点屠宰加工企业的加工过程实行有效监管。
 
  2?统一组织本县、区经贸、畜牧、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对生猪屠宰厂(场)、生猪及其产品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建立完善保障生猪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3?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城区市场销售市政府定点的二级屠宰厂加工的新鲜猪肉。
 
  4?建立县、区、镇、村、社四级监管责任制。各县、区应将生猪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的责任分解到镇、村、社和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基层和一线监管。县、区政府可将生猪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并与镇、村、社和相关职能部门层层签订责任书。
 
  (二)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责任
 
  市级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好本部门职责,并对县、区生猪及其产品的市场监管进行协调、指导和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行政责任如下:
 
  1?经贸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
 
  (1)会同有关部门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依法取缔私屠乱宰行为。
 
  (3)对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4)严厉打击屠宰厂(场)内生猪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不法行为。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猪及其产品的市场管理负责。
 
  (1)负责对生猪贩运户的监管,负责打击生猪屠宰厂(场)外的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窝点。
 
  (2)负责生猪肉品市场管理,打击欺行霸市行为,指导鲜肉商品经销协会工作,协调好生猪贩运户、定点屠宰厂(场)、批发商、零售商之间的交易纠纷,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内强行收购生猪产品及副产品行为。
 
  (3)对流入市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新鲜生猪产品(如:白板肉)依法进行查处;对市场上生猪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将流入市区城区市场的非市政府定点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鲜肉产品清除出市区城区市场。
 
  3?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肉品卫生负责。
 
  (1)负责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管。
 
  (2)对市场销售的未经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和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生猪产品依法予以处罚。
 
  (3)对宾馆、集体食堂、加工等用肉单位不按规定索证、进行登记的进行纠正。
 
  4?畜牧部门确保生猪生产、屠宰加工、储存和市场销售的生猪及其产品无传染病、寄生虫病。
 
  (1)负责生产饲养过程中的疫病防治,饲料、兽药的监督管理。
 
  (2)进行产地生猪检疫,负责实施生猪屠宰厂(场)生猪及其产品的同步检疫。
 
  (3)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内生猪及其产品水份指标的初步检验。
 
  (4)驻厂检疫员应对屠宰加工企业的不法、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一旦发生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5)对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上未经检疫或对证物不符、证章不符、证章不全的生猪产品依法予以处罚。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储存、销售的生猪产品质量负责,市质监局应积极申报省商务厅指定的肉品品质检验机构,负责对全市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进行抽检,负责对生猪产品水份的最终检测和确认。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6?物价管理部门对生猪及产品价格进行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生猪及产品价格信息,对重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加大对生猪及其产品价格的宣传力度,对哄抬物价、垄断价格和乱收费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在生猪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异动时,协调政府采取措施平抑市场物价。
 
  7?公安部门适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执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坚决打击;依法处理非政府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强行收缴生猪及其产品的行为。
 
  8?国税局、地税局按规定征收税,不得多收税、重复收税。
 
  9?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外销生猪产品的质量把关。
 
  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应充分发挥市鲜肉商品经销协会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
 
  三、建立群众参与市场监管机制
 
  充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生猪及其产品的市场监管,各县、区和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并对打击违法行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建立联动防范打击机制
 
  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综合协调全市生猪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工作。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市生猪办负责组织全市性的联动打击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总结全市生猪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的经验等。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增强合力,形成联动防范打击机制。
 
  五、建立舆论监督机制
 
  新闻单位应加大对生猪及其产品市场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对生猪及其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
 
  各县、区政府,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行政一把手是生猪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将同各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签订生猪及其产品市场监管责任书,并将其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根据前述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市场监管行政责任制划分,建立如下行政责任追究制:
 
  (一)对生猪饲养过程中,疾病防治不力,生猪饲料和兽药缺乏有效监管,未认真履行检疫责任,违反《动物防疫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内有注水迹象的生猪及其产品水份指标进行初步检验的,依法追究畜牧部门的责任。
 
  (二)对定点屠宰厂(场)内生猪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缺乏有效监管,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场)流入市场,对私屠滥宰查处不力,依法追究经贸部门的责任。
 
  (三)对生猪屠宰厂(场)外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窝点打击不力,对市场销售未经检疫检验(如白板肉)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病、死生猪产品查处不力,对鲜肉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如限制非政府定点的二级以下生猪屠宰厂屠宰加工的鲜肉产品进入市区市场),则影响到鲜肉市场秩序,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
 
  (四)对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不到位,对宾馆、集体食堂、加工等用肉单位不按规定用肉监督查处不力,造成后果的追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
 
  监察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猪及其产品行政责任制,对在市场监管中有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重点屠宰加工企业及责任单位
 
  2?生猪及其产品行政责任制一览表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重点屠宰加工企业名称责任单位
 
  吉龙食品公司泸县人民政府
 
  大友食品公司江阳区人民政府
 
  四海食品公司合江县人民政府
 
  好百年食品公司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俯贵食品公司纳溪区人民政府
 
  附件2:
 
  生猪及其产品行政责任制一览表
 
  行政责任主要责任单位相关责任
 
  单位对辖区内生猪从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上市销售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对辖区内重点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县(区)政府乡镇政府
 
  一、饲养环节
 
  对生猪饲养过程中疾病防治、饲料和兽药质量进行有效监管。畜牧部门质监部门
 
  二、收购、贩运环节
 
  1、有效打击生猪屠宰厂(场)外的生猪注水窝点;有效地对生猪贩运户进行监管。2、全面实行生猪产地检疫。工商部门畜牧部门
 
  三、屠宰加工环节
 
  1、有效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2、依法取缔私屠滥宰行为。
 
  3、对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进行查处。
 
  4、有效打击屠宰厂(场)内生猪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不法行为。
 
  5、有效实施生猪屠宰厂(场)生猪及其产品的同步检疫。
 
  6、负责生猪屠宰厂(场)内有注水迹象的生猪及其产品水份指标的初步检验;如初步检验发现问题应责成企业抽样送检。
 
  7、驻厂检疫员应对屠宰加工企业的不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对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屠宰行为进行有效的卫生检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经贸部门
 
  畜牧部门
 
  卫生部门
 
  县、区政府、畜牧、卫生等部门
 
  质监部门
 
  畜牧部门
 
  经贸部门
 
  质监部门
 
  四、市场销售环节
 
  1、有效地加强生猪肉品市场监管,打击欺行霸市行为;指导鲜肉商品经销协会工作;协调好生猪贩运户、定点屠宰厂(场)、批发商、零售商之间的交易纠纷,打击强行收购生猪产品及副产品行为。
 
  2、及时查处市场销售的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生猪产品;及时查处市场销售的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如:白板肉)。
 
  3、将流入市场的非市政府定点二级以下(不含二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鲜肉产品清除出市区城区市场。
 
  4、及时查处市场上未经检疫或证物不符、证章不符、证章不全的生猪产品。
 
  5、对宾馆、集体食堂、加工等用肉单位不按规定索证、进行登记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
 
  工商部门
 
  畜牧部门
 
  卫生部门
 
  五、其它
 
  1、确保外销生猪产品的质量。
 
  2、有效地实行对生猪及其产品的价格监控;及时发布生猪及其产品的价格信息;有效地打击哄抬物价、垄断价格行为;及时查处乱收费行为;在生猪及其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异动时,及时提出平抑市场物价的措施。
 
  3?适时调配警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坚决打击。
 
  4?依法处理非政府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强行收缴生猪产品的行为。
 
  5?按法律规定征税,不得重复征税、多征税。
 
  6?负责全市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进行抽检,负责对生猪产品水分的最终检测和确认,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
 
  商检部门
 
  物价部门
 
  公安部门
 
  国税、地税部门
 
质监部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05)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8)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