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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发〔200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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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16 15:46:07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74
核心提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文件精神,完善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种植养殖、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4-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uzhou.gov.cn/Item/49865.aspx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文件精神,完善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种植养殖、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目标
 
  近年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坚持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尽其职,紧密配合,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食品安全工作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在个别地方和领域还较为突出,制售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我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健全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检验检测体系,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我市食品工业化水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得到显著增强。
 
  二、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食品安全工作要继续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遵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区、县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研究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机构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增强大局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三、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工作制度
 
  (一)完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协调。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协调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相互交流监管信息,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监管合力。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科学评价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建立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对食品安全状况、部门监管责任、消费者满意度、污染物危害水平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新技术、新资源、新材料的安全性等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成果,确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三)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反应能力。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方案。
 
  (四)建立案件举报查处和信息收集发布制度,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应按程序立即上报。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不得以罚代刑。要建立质监、工商、卫生、农业、畜牧、商务、海关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发布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制度,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与发布的范围、渠道、内容等,保持信息畅通。
 
  (五)建立健全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责任意识。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根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对有关单位的责任人进行评价考核,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不断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本着积极、稳妥、务实的精神,积极推进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七)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监督,严肃法纪,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四、加大经费投入,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关于“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各职能部门办公办案、监督抽查等经费,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予以保障”的要求,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五、开展专项检查,落实工作重点
 
  (一)认真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工作。农业、畜牧等部门要加大对食品源头的监管力度,切实做好免疫防疫和检验检疫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病死畜禽制作食品的不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严禁出售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行业和集体食堂制作畜禽食品的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出入境畜产品的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
 
  (二)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切实提高食品工业水平。要按照食品专项整治方案确定的重点食品,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切实解决粮、食用油、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白酒、饮料和儿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日常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鼓励和扶持名优产品生产,促进产品升级换代,不断提高我市食品工业水平。
 
  (三)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污染、水产品药物残留污染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加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出口产品及原料基地的建设力度,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相关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
 
  (四)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积极推进营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检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检测和食源性疾病检测体系建设;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严厉查处销售病死肉、注水肉、私宰肉、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食品、非法使用化学物质加工的禽类制品和使用甲醛、工业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浸泡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刷品。
 
  (五)把儿童食品和农村食品市场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监督。
 
  (六)依法彻查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惩戒力度,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假冒伪劣食品生产企业及个人,依照法律从重从严处理,以增强国家法律的震慑力。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对发案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与司法部门积极衔接,组织力量认真查办,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精神,充分报道各地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情况。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我市食品信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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