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自府发〔2002〕43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自府发〔2002〕4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14 14:18:28  来源:自贡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84
核心提示:我市自粮改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粮改方针,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1]51号文)精神,现提出我市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
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自府发〔2002〕43号
发布日期 2002-05-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我市自粮改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粮改方针,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1]51号文)精神,现提出我市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重点
 
  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购销和价格形成的作用,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建立完善的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和粮食市场体系,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重点是:粮食主销区要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放开粮食收购,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粮食主产区要继续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政策,建立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区)长责任制,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为国家及粮食主销区提供充足的粮源。建立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按照省政府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原则,实行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包干办法;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搞好粮食市场化改革试点,分类指导粮食生产和流通
 
  市政府决定: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作为主产区内的主销区,进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放开粮食购销,今后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市场化改革的面将逐年扩大。
 
  粮食主销区在放开粮食购销后,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粮食供应和粮食市场的稳定。一是必须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二是要主动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三是要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关于“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充实地方粮食储备。
 
  粮食主产区要抓好三项工作:一是继续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二是按市政府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原则和监管使用办法管好、用好粮食风险基金;三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增加投入,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加强优质商品粮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改善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态环境,稳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三、调整粮食收购保护价范围,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价格
 
  (一)为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适应粮食市场需求的变化,从2002年起小麦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稻谷在粮食主产区仍实行保护价敞开收购的政策。
 
  (二)在粮食主产区,小麦和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其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对稻谷按省确定的收购保护价敞开收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也要坚决贯彻执行,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保护价时,要随行就市收购农民粮食。
 
  在粮食主销区,取消粮食定购任务,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随行就市,实行优质优价。
 
  农税征实问题由各县、区政府本着有利于确保农税入库的原则自行确定。
 
  四、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确保粮食安全
 
  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市级储备粮垂直管理制度,适当集中市级储备粮,尽快建立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人员精干的市级储备粮管理体系,确保市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根据我市实际,市级粮食储备在保持一定规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以调控销区粮食供求平衡,保证军需民用及救灾、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确保粮食市场的稳定。
 
  五、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区)长责任制
 
  按照粮食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我市现行粮食财务体制,必须健全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县(区)长对粮食生产和流通负责的体制,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把省长负责制下的两县及市本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一)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由县和市本级包干使用。从2002年开始,按省财政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原则,调整县和市本级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包干基数调整后,由县和市本级包干使用。市财政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规定按季拨付到县和市本级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户储存,按国家规定用途,统筹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商品库存中高价粮价差补贴以及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应由市、县(区)配套到位的自筹资金继续按政策及时足额配套到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在资金拨到企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市对两县和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调整办法,由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审批下达。粮食风险基金监管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市农发行另行下发。
 
  (二)完善和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区)长责任制。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调整后,市、县(区)政府要对本地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建立严格的市、县(区)长责任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具体要求是:1、要继续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保护好耕地,增加粮食生产投入,稳定粮食生产能力,搞好粮食收购、销售和储存,保证向国家提供必要的商品粮和储备粮轮换用粮。2、市、县政府要鼓励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有经营粮食资格的企业,积极发展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信守合同,促进产区粮食顺价销售和销区商品粮源的稳定供应。3、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市、县(区)筹集配套的资金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在新一轮包干后,严格实行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对各地出现的粮食风险基金超支缺口,按现行粮食财务管理体制,由同级人民政府自行负责弥补。4、要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建立企业促销机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5、要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确保粮食安全。
 
  六、搞好粮食收购的资金供应
 
  (一)对粮食主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粮食所需资金,农发行继续实行“收一斤粮,给一斤粮的钱”的政策,实行信用贷款方式,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退出保护价的粮食、其他非保护价的粮食以及随行就市收购和优质优价的粮食,农发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供应收购资金贷款,视企业信用等级状况,采取不同的贷款方式。
 
  (三)农发行对主销区和主产区的粮食购销企业组织形式改革和内部机制改革在认真落实债务、防范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在帐户开设和合并、资金的使用等方面给予方便。同时积极支持其扩大购销业务。
 
  七、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步伐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力度,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一)为确保粮食市场稳定,保证我市中央、省、市专储粮的安全和退耕还林、军队供应、抢险救灾以及各种突发性事件等需要的粮食供应,我市粮食部门所属的国家、省级粮食储备库和地方粮食储备库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应保持国有,不改变所有制性质,对粮食收储量小、经营艰难、边远分散的粮食购销企业,可采取转、改、租、卖、并、破等方式实施产权制度改革。
 
  (二)要理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体制,推进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彻底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行政区划设置企业的体制,要以具有仓储、加工、技术、产品、管理等优势的企业为中心实现企业的联合重组,培植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和多种经营,培育名牌,把优势企业做大做强,粮食购销完全放开的四区,要改革自贡粮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现行管理体制,进一步明晰产权,理顺关系,使基层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要通过参股、租赁、联营、招商引资等形式,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进程。同时,积极推进抵押担保贷款。
 
  (三)推进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在粮食购销完全放开的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要全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出国有。企业按现行政策给予经济补偿。企业内部在实施定员定岗后,职工重新竞争上岗,并与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建立新的用工机制。粮食主产区的购销企业,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国有职工退出国有的政策,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在严格定员定岗的基础上,职工竞争上岗,富余人员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按现行政策给予经济补偿。
 
  (四)要强化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完善经营机制。粮食购销企业要搞好库存粮食轮换,减少陈化损失,强化工作责任制,严禁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对因经营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帐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在推进购销企业改革中,要加强监督,防止悬空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强化代政府行使对购销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等社会管理职能,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不准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不得兴办经营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
 
  八、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
 
  (一)按“新老划断”的原则,妥善解决好企业的历史老帐。
 
  1、对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5月31日以前经审计认定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其本金的消化待中央、省明确政策后再行处理。但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所产生的利息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筹措解决。
 
  2、对1998年6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所发生的新的财务挂帐,在政府未组织审计前,所生的利息由同级财政负担。
 
  3、对1999年至2000年销售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损失挂帐,其本金待中央、省明确政策后另行处理,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所产生的利息,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为粮食购销企业减员或职工退出国有身份创造良好条件。
 
  1、粮食购销企业为减员或职工退出国有以及退休人员一次性交社保等所需改革成本,市、县政府要给予支持解决。
 
  2、劳动、社保、就业、医保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对减员或职工退出国有身份以及购销企业联合重组、产权多元化改革中涉及人员医保、社保等相关手续要集中从速办理,并减免各种收费。
 
  3、粮食购销企业在职工退出国有身份后,原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社保部门,一次性移交的费用比照标准从优收取。粮食主产区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和现有离退休人员要纳入当地社保和医保体系。
 
  4、企业整体退出国有经济的,其房改售房款全部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
 
  (三)粮食主销区要尽快建立促销机制,可采取支付和承诺价差等办法,解决好“老粮”促销问题。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农发行研究确定。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国税部门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对粮食购销企业落实免税优惠政策。
 
  2、地税部门对粮食流通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继续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五)工商、税务、农发行、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粮食购销企业的撤销、合并、改制给予支持,从速办理相关手续,并减免各种收费。
 
  九、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为了落实好粮食工作省长负责下的市、县(区)长负责制,按照市场导向原则搞好粮食流通,必须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建设和培育粮食市场体系。要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积极组建自贡市粮油批发市场,并以此成为龙头,逐步形成以各县(区)粮食专业市场为骨干,粮食集贸市场为基础的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批发市场协商成交,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和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和利益共同体。购销双方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实行订单收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
 
  积极支持市内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省内地区间的和市内县区间的粮食运销,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要积极鼓励粮食产区和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封闭运行”和“钱随粮走”的原则及时提供贷款和跨地区清算服务。继续搞好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规行为。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发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粮食购销放开地区跨县(市)原粮和全国范围内的成品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毗邻地区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协调合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
 
  十、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为农业经济结构实现战略性调整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粮食购销放开的四区,要按照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的要求,打破地区自我粮食平衡的传统观念,大力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优化农村经济结构,优化农业区域布局,优化农产品质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粮食主产区要抓住放开销区后粮食市场空间扩大的机遇,适应市场要求,优化粮食品种结构,提高质量,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种粮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加大实施种子工程力度;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扶持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发展养殖业和粮食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增值。
 
  十一、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为了落实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区)长责任制,市、县(区)政府要对本地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建立严格的市、县(区)长责任制,稳定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要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保证粮食风险基金专款专用;积极推动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保证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加强粮食市场建设和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97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18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