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粮食局编制的《六安市应对粮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处置预案》,现转发给你们,将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六安市应对粮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处置预案
市粮食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监测和及时消除因市场供应关系变化引起的粮油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安徽省粮食局《应对粮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处置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规定的粮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在市区内,因粮油市场供应关系发生变化,致使粮油供应异常波动,需求大幅度增加,一周内粮油价格持续上涨超过20%或出现大面积脱销,群众发生抢购现象。当一周内粮油价格持续上涨超过30%或出现大面积脱销,群众发生抢购,启动本预案。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按影响范围大小和粮油价格涨幅多少制定本预案启动等级。如粮油价格波动达到可以启动当地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的程度时,应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条 粮油市场价格波动处置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及各县区由政府牵头成立粮油市场价格波动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和粮食、物价、财政、民政、农发行、工商、公安、卫生、质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2、迅速贯彻当地党委、政府关于应对粮油市场价格波动、做好粮油市场稳定工作的指令。
3、全面了解和掌握平抑市场粮价工作进展情况,领导、指挥、部署、协调各类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预案期间的粮油调拨、加工、供应工作;
2、负责了解市场粮油动态,做好市场粮油价格的监测工作;
3、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贯彻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做好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
第七条 成员单位职责:
1、粮食部门根据市场供应需求做好粮食调拨、加工、供应工作,及时掌握反映粮油市场动态。
2、财政部门保证政策性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3、农发行根据当地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下达的粮油供应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贷款的相关细节,及时安排粮油调控贷款。
4、交通铁路部门确保应急粮油物资的优先运输。
5、民政部门做好因价格波动影响生活的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6、工商、物价和公安部门加强粮油市场管理,依法查处哄抬粮价、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粮油及其制品生产加工的监管,依法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使用有毒有害及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努力确保粮油食品食用安全。卫生部门积极予以配合。
8、宣传部门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到新闻媒介,客观分析引发粮油价格波动的原因,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消除群众恐慌心理,避免出现盲目抢购现象。
第三章 应急粮油供应准备
第八条 加强市场监测。加强对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预测。指派专人负责,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掌握本地粮油价库存、销售数量和价格变化情况。节假日建立值班制度,遇粮油价格行情突变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指定应急企业。各地要结合供应实际和交通状况,指定具有一定资质或资格条件的两至三个应急粮油骨干企业和三至五个应急粮油供应骨干企业。一旦市场出现变化,立即组织指定企业加工原粮,投放和供应粮食市场。
第十条 落实应急粮源。指定加工企业和供应企业应按照规定保持一定的应急库存粮源。各级政府应保证地方储备库存落实到位,确保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四章 应急行动
第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监测反映市场粮价持续出现波动,符合启动本预案的条件时,由粮油市场价格波动处置预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提请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第十二条 启动供应系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配市场粮源,增加直接消费的米、面、油等成品粮油,特别是小包装成品粮的采调量。如果成品粮油库存量不足,各骨干企业要加班生产,保证供应。并通过指定的供应企业投放和供应市场。
第十三条 本地粮食供应首先由市场流动粮源完成;当市场流动粮源趋紧,市场供应出现较大波动后,应积极组织本地国有粮食企业增加粮食库存,增大本地市场投放量,满足市场需求;在本地粮食供应紧张、国有粮食企业周转库存数量较少的情况下,经本级政府批准并报市、省备案,动用市县储备粮,重点保障本地重点对象的口粮供应;当本地粮源紧张,市县储备不能保障当地口粮供应的紧急情况下,由政府向省政府申请,经批准后调用省级储备粮。
第十四条 加强对启动预案地区的市场粮油价格监测。启动价格监测每日报制度,分析价格趋势,及时将粮油市场价格及分析预测上报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粮油市场价格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