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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景府发[2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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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31 16:55:15  来源:景德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0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发展粮食经济,稳定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发布单位
景德镇人民政府
景德镇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景府发[2008]3号
发布日期 2008-02-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发展粮食经济,稳定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做优做强国有粮食企业
 
  (一)切实使国有粮食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市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理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国有粮食企业关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负责国有资产监管、领导班子管理与考核、政策性业务的管理与指导,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粮食企业要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规范政府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政府可委托具备资质的国有粮食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国有粮食企业要带头服从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需要,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
 
  (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类指导、做优做强”的原则支持国有粮食企业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整合资金、技术、品牌、人才等要素,依托省级龙头企业——峰谷品牌,形成年加工能力20万吨的粮食企业集团。粮食主产县(市)要以优势企业为基础,因地制宜地组建一个或若干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对商品粮少和边远山区的国有粮食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租赁承包、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各地要按照国有企业组织结构创新的目标要求,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近期重点做好对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在摸清家底、掌握国有资产的分布及质量状况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革方案,进行改革试点。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可先在全市国有粮食企业之间实行股份制,也可以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股份制改革,还可以引导鼓励各类资金参与国有粮食企业的改组改造,其股份形式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改制后的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国企职工的身份置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做到以岗定员,竞争上岗,参股经营,绩效挂钩,以充分调动经营者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企业增效,员工增收。
 
  (三)为做优做强国有粮食企业提供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做优做强,在资源整合、基地建设、科技创新、粮食购销、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凡通过资源整合组建粮食集团,以及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进行整合重组的,继续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和基地建设,引导企业和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支持企业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对改制重组的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在粮食系统内划拨的免收相关规费,对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粮食仓库或对地处城区的粮库要退城进效的项目,给予免收相关规费的政策支持。各级农发行在确保农发行贷款债权落实的前提下,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凡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都可列为贷款对象,并根据企业意愿实行分贷分还和统贷统还。要按贷款规定保证供应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信贷资金,对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资金应及时足额发放。要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继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储藏技术推广和应用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完善和创新粮食市场体系,加快粮食产业园建设
 
  (一)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和规范农村粮食经纪人,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和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要按照《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定期进行审核。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市场管理、质量管理、卫生监督,完善信息通报机制,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完善与粮食主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进一步扩大我市粮食市场占有率。通过开展购销协作,引进周边粮食企业和其他客商来我市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代购代销、办店办厂,主动寻求产销衔接,密切产销合作。
 
  (二)加快以市粮食产业园为重点的粮食产业建设,做大做强做优我市粮食经济。市粮食产业园要按照集三级粮食储备、粮油精深加工、副产品利用、粮油质量检验检测、粮食科研、粮油批发贸易、粮食运输物流为一体的综合粮食产业基地标准进行建设。通过市粮食产业园建设,不仅壮大我市粮食产业,规范粮食交易方式,推广先进交易手段,而且使我市成为江西省粮食现代物流的重要节点。有关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辖区内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引导企业入市交易。凡大宗粮食交易、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市粮食产业园和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在规划、财政、信贷、土地、税收、运输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扶持,依法减免有关规费及简化有关手续。
 
  三、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机制,完善粮食应急工作体制
 
  (一)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各地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生产。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监督管理办法,逐步建立粮情价格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完善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发布制度,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决策、加强管理提供及时准确可靠依据,并为粮食企业经营提供全方位、优质的市场信息服务。粮食部门要加强和完善市、县两级粮油质量监测检验体系建设,提高粮油质量检测水平。粮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粮食“安全流通、放心消费”。
 
  (二)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广大农民种粮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市场价格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作用,不断完善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机制和监督机制。搞好省政府确定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组织发放。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直接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三)精心实施各项粮食应急预案。要按照《景德镇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景德镇市粮食应急预案》和《军粮供应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保障措施。根据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形势,从增强本级政府对当地粮食市场调控的需要出发,我市从2006年起,按照国务院关于“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已开始建立并落实了1000万公斤市级储备粮,今后将进一步扩充。有关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和落实本级储备粮,以增强调控能力和应急需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机制,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各级财政要参照国家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将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各级粮食部门要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粮食调控需要。同时,要继续做好军粮供应、受灾群众口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供应工作,稳定军粮供应渠道,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要加强军粮供应管理机构,妥善解决其人员、编制、经费问题。
 
  (四)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管检查和仓储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粮食行政执法、粮食质检体系和粮食统计制度,健全粮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新制(修)订的粮食仓储管理制度、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建立、健全各级仓储管理制度,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加强对农民储粮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损失。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加大国有资产监管力度。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原则,采取有效形式,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监管,并明确监管职责,确保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粮食企业的人事管理、事权管理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中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变更等基础性工作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家投资和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其用途。要注意合理布局粮食购销网点,加强对粮食仓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对登记在册的粮食仓库报废、拆除、产权转让或改作其它用途,须经市粮食局审核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对地处城区的粮食仓库,可以实施退城进郊,政府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对闲置的粮食仓储设施,在确保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对外租赁、承包或公开处置,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实施审批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做好粮食财务挂帐剥离的后续管理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从国有粮食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要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同级财政、农发行也要根据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的具体内容,设置相关台帐,登记、反映和监督挂帐变化情况。对2004年5月31日以前经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帐,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单独设帐反映,实行有效管理,审计、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依法处置企业经营性亏损的实施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全面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必须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总量平衡,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当前,要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集中精力,精心实施,确保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各级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建设,确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核定并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并将其工作、执法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继续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我市在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对此予以高度重视,要从关注民生的角度,切实落实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中依法出售的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要优先用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仍有缺口的,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尽量解决。在正常经营期间,企业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现行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业务,努力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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