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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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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9 02:49:23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365
核心提示:近两年,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7号),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并在解决“老人、老粮、老账”等制约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上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做优做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粮食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现结合
发布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7〕6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两年,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7号),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并在解决“老人、老粮、老账”等制约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上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做优做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粮食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切实使国有粮食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的职责。要进一步理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国有粮食企业的关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负责国有资产监管、领导班子管理与考核、政策性业务的管理与指导,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粮食企业要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规范政府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政府可委托具备资质的国有粮食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国有粮食企业要带头服从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
 
  (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的组织结构创新。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类指导、做优做强”的原则,支持国有粮食企业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在省内培育若干个粮食企业集团。支持省粮油集团公司在现有基础上,通过股份制运作,以资本运营为纽带,整合资金、技术、品牌、人才等要素,积极向市县延伸,逐步发展成为年加工大米50万吨以上的大型粮油企业集团。鼓励设区市以国有粮食骨干企业或省市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通过资本运作、资源整合,在宜春、上饶、抚州、吉安等市培育形成若干个年加工大米20万吨以上的区域性粮油企业集团。粮食主产县要以优势企业为基础,因地制宜地组建一个或若干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非粮食主产县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对商品粮源少和边远山区的国有粮食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租赁承包、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积极推进和规范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要按照国有粮食企业组织结构创新的目标要求,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近期重点做好对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掌握国有资产的分布及质量状况,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革方案,进行改革试点。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可先在各设区市内国有粮食企业之间实行股份制,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股份制改革,其股份形式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改制后的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各地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原则,采取有效形式,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监管,并明确监管职责,确保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粮食企业的人事管理、事权管理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中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变更等基础性工作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国家投资和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其用途。要注意合理布局粮食购销网点,加强对粮食仓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对登记在册的粮食仓库报废、拆除、产权转让或改作其它用途,须经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转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对地处城区的粮食仓库,可以按照“退城进郊、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置换。对闲置的粮食仓储设施,在确保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对外进行租赁、承包或公开处置。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研究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新制(修)订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建立、健全各项仓储管理制度。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核心竞争力,减少粮食数量损失,延缓粮食品质下降,确保库存粮食安全。结合粮食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鼓励国有粮食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五)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加强信贷服务,在确保农发行贷款债权落实的前提下,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凡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都可列为贷款对象,并根据企业意愿实行分贷分还或统贷统还。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要开设基本账户,所需信贷资金按照农发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并提供优质服务。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继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等贷款扶持力度。对粮食储藏技术等推广和应用,在防范贷款风险的基础上,农发行可提供科技贷款支持。
 
  (六)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做优做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做优做强,在资源整合、基地建设、科技创新、粮食购销、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指导。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通过资源整合组建粮食集团,鼓励将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进行整合重组,组建粮食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经营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并继续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和基地建设,引导企业和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它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对改制重组的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在粮食系统内划拨的免收相关规费。对国有粮食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粮食仓库或通过置换“退城进郊”建设粮食仓库的项目,给予免收相关规费的政策支持。
 
  二、进一步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剥离与管理工作,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剥离的后续管理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从国有粮食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同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也要根据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具体内容,设置相应台账,登记、反映和监督挂账变化情况。对2004年5月31日以前经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单独设账反映,实行有效管理,审计、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依法处置企业经营性亏损的实施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八)继续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省政府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对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的资金缺口,除继续从中央批准给省的改制资金限额中给予的适当补助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中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用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安置职工。在正常经营期间,企业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现行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九)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和规范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
 
  (十)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十一)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粮食批发市场和南方粮食交易市场的整体服务功能,重点建设若干个面向销区的粮食批发物流中心和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建设要在规划、财政、信贷、土地、税收、运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引导企业入市交易。对大宗粮食交易,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
 
  (十三)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江西省现代粮食物流发展规划》,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适当投资引导,重点建设面向东南、华南地区的稻谷(大米)流出通道,及面向东北、华北地区的玉米、小麦流入通道,建设年中转量10万吨以上的重点物流节点,增加散粮发送接收机械设备,发展散粮火车、散粮汽车、散粮集装箱等运输方式,逐步实现跨省区粮食物流主要通道和省内粮食收购、集并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加快培育专业粮食物流企业,搞好专业配送,建立畅通、快速、高效的粮食物流供应链,促进粮食安全、快捷、高效、低成本流通。
 
  四、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十四)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各地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生产;要完善粮食应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江西省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粮食应急预案,并抓好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形势,从增强本级人民政府对当地粮食市场应急调控的需要出发,建立相应规模的市、县(区)粮食实物储备,并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粮食安全应急调控需要。
 
  (十五)建立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监测管理办法和制度,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粮食产销和市场流通的粮情价格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要加强市场调查和粮情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发布制度,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粮食宏观决策、加强对粮食市场管理、制定粮食政策提供及时准确可靠依据,并为粮食企业经营提供全方位、优质的市场信息服务。
 
  (十六)加强粮食产销衔接。要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完善与粮食主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我省粮食资源优势和毗邻粤、闽、浙等粮食主销区的区位优势,进一步扩大我省粮食市场占有率。鼓励省内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铁路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为促进粮食流通,凡我省粮食运输可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
 
  (十七)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按市场经济规则指导和做好粮食收购。要充分发挥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广大农民种粮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市场价格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国家的最低收购价政策。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期间,国家指定收购企业要按照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要求,挂牌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顺利实施。
 
  (十八)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从2006年起,全省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要达到全省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50%以上。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价收购预案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不实行最低价收购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过多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等现象。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十九)加强和改善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要在全省建立起以省级储备粮为基础、市县级储备粮为补充,储备轮换与购销经营相结合,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储备调节机制和粮食安全保障体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落实责任,依法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各市县也要加强对市县级储备粮的严格管理。
 
  (二十)做好政策性用粮供应工作。要继续做好军粮供应、受灾群众口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供应工作,稳定军粮供应渠道,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要加强军粮供应管理机构,妥善解决其人员、编制、经费问题。
 
  五、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十一)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粮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粮食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完善粮食行政执法和粮油质检体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水平。
 
  (二十二)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根据统计对象,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以保障《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六、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三)全面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将中央对粮食省长负责制规定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到市、县(区)行政主要领导,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总量平衡,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
 
  (二十四)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建设,确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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