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动生猪生产发展
省政府文件
生猪是我省养殖业中的主导产品,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当前生猪发展的外部市场环境较好,要抓住有利条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切实搞好市场供应的同时,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生猪生产发展步伐,千方百计提高生猪生产水平和抗御市场风险能力,促进生猪生产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二、保护母猪生产能力
认真落实国家对母猪饲养补贴政策,今年的母猪饲养补贴暂不与母猪保险挂钩。补贴标准为每头50元,补贴资金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20%。母猪饲养补贴要在8月15日前落实到养殖场(户)。同时指导良种猪场挖掘生产潜力,增加优良种猪和商品仔猪市场供应。对全省存栏能繁母猪进行保险,对养殖场(户)的保费由财政进行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省财政承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10%,养殖户承担20%。从2008年开始,实行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三、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继续实施省级畜禽良种补贴,2007年全省原种猪场的补贴资金要在8月15日前落实到位,以提高生产母猪的供应能力和质量。大力推广人工授精技术,加快推广品质好、抗病抗逆性强、生产性能高的优良品种。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的补助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强化生猪疫病防控
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因防控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需要扑杀生猪的养殖场(户),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予补助。加强生猪疫病监测和消毒灭源工作,努力保证疫苗供给,加强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的检查,保证免疫效果。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加强产地检疫,强化对生猪调运、交易和屠宰等环节的执法监督。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由省财政负担,注射疫苗等其它防疫经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五、继续推进生猪规模养殖
要以发展大中型规模养殖企业、建设规模小区和培育专业大户为重点,提高商品化基地建设水平。对大型生猪生产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资金安排中要给予重点扶持。要高度重视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防止污染环境。省财政继续安排1000万元养猪场(小区)补贴专项,用于粪污处理等基础设施的补贴,大力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
六、减免生猪税费或降低税费标准
生猪养殖环节不交纳任何税。生猪收购贩运环节在销售地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准在收购地征收。从现在起到2008年12月31日,继续缓征生猪屠宰环节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屠宰上市的生猪,只在市场环节征收市场管理费,每头收费不超过5元。要认真清理与生猪有关的收费项目,凡国务院和省政府没有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
七、继续加强对生猪生产用水用电用地的支持
对生猪生产及其非经营性饲料加工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养殖场(小区),其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畜禽养殖场(小区)用地范围内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为规模养殖场(户)提供信贷支持
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力度。尤其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给予重点支持。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为生猪养殖场(户)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帮助解决养猪“贷款难”的问题。各级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补助。
九、做好猪肉等副食品供应工作
恢复建立省市两级猪肉储备体系,完善储备调节功能。要增加牛羊肉、禽肉和禽蛋供应,加强产销衔接,健全应急调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保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各地尤其要重点保障好中秋、国庆“两节”期间的市场供应。切实做好外销生猪的运输工作,确保“绿色通道”畅通。
十、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监管和监测
坚决打击私屠滥宰,严禁未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取缔非法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的不合理负担。加强对生猪生产、屠宰和零售等环节数量和价格情况的全面监测,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及时全面可靠的数据支持。
十一、对城镇低保对象和家庭困难学生发放补贴
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措施,确保享受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不降低。采取措施,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肉类供应,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对家庭困难学生给予必要补助。
十二、落实“菜蓝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
地方政府切实负起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责任,认真落实好国发〔2007〕22号文件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要及时解决猪肉等副食品供应、价格和市场管理方面的问题,同时要加强产销区协作,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地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大力宣传政府采取的相应措施,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猪肉价格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加强正面报道,防止不当炒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内贸、工商、质检、统计、银监、保监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配套文件精神,抓紧明确贯彻本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尽快将政策落到实处。各设区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要在8月25日前,将贯彻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告省政府。